5.關於刑法第二十九條教唆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亦為共同正犯之一種
(B)係對於已經決意犯罪之人,以幫助之意思,資以物資上或精神上之助力
(C)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D)被教唆者對於犯罪之實行,並非取決於被教唆者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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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 B(141), C(2583), D(121), E(0) #267745
統計: A(300), B(141), C(2583), D(121), E(0) #267745
詳解 (共 4 筆)
#830590
第28條(共同正犯)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第29條(教唆犯及其處罰)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第31條(正犯或共犯與身份)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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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1974
刑法 教唆之罪

社會秩序維護法 教唆之行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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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54
第29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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