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原因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何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A)繼承
(B)強制執行
(C)徵收
(D)法院的給付判決
統計: A(1484), B(276), C(464), D(2515), E(0) #1718147
詳解 (共 10 筆)
33 下列原因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何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A)繼承
(B)強制執行
(C)徵收
(D)法院的給付判決
題目是在問說,ABCD哪一個要去登記才會生效
民法§759說這四個選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翻譯:沒登記就生效,但要處分的話要去登記),但是「43年台上字第1016號判例」把這個判決限縮成形成判決,所以這題D選項的給付判決要去登記才會有效力。簡單說,這題就是在考這個判例!
民法§758(設權登記-登記生效要件主義):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759(宣示登記-相對登記主義):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43年台上字第1016號判例:
要旨:不動產物權因法院之判決而取得者,不以須經登記為生效要件,固為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之所明定。惟此之所謂判決,係僅指依其宣告足生物權法上取得某不動產物權效果之力,恆有拘束第三人之必要,而對於當事人以外之一切第三人亦有效力者 (形成力亦稱創效力) 而言,惟形成判決 (例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 始足當之,不包含其他判決在內。
簡單講就是
民法759條的「法院判決」必須限縮解釋,只有形成判決才適用
D選項 因為是給付判決,勝訴仍應登記才取得權利變動
(但是如果改成形成判決,如果勝訴不用登記就直接發生權利變動)
1.給付判決:就是「我要某人給我…」。例如法院判決甲要還給乙100萬元;法院判決A機關要給丙建照的核淮處分…之類。即認原告之請求權存在,進而命被告履行給付義務之判決也。例如:請求清償借款。
2.確認判決:就是確認存在關係。例如親子關係 (我們是不是父子呀?),公用地役關係 (這塊地是可徵收還是私人土地?)…記住,確認判決無法叫對方給你什麼。僅確認關係而已。即確認法律關係或其基礎事實存否、或證書真偽之判學也。例如:確認婚姻不存在。
3.形成判決:就是從A法律關係變成B法律關係。最常見的就是離婚之訴 訴請共有物分割
民法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因下列原因而取得不動產物權,何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A)法院之給付判決
(B)公用徵收
(C)強制執行
(D)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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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6 年 - 9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227
答案:A
甲有 A 地,甲死亡時,繼承人為乙和丙,因乙、丙無法達成遺產分割協議,乙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 嗣後判決確定 A 地由乙單獨取得,並由乙補償丙 100 萬元。問:乙何時取得 A 地之所有權?
(A)甲死亡時
(B)法院判決確定時
(C)乙給付丙 100 萬元時
(D)乙持判決至地政機關辦畢登記時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35149374&dostatus=&noslave=1&exp=528#ixzz53Ji2dQQ4
回樓上 游禮安 :
民法§759中所謂的【法院之判決】,係指 形成判決 (e.g. 分割 )
不包括下列 >>
給付判決、
確認判決、
其他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
( 如 : 仲裁法之仲裁判定、鄉鎮市調解條例之調解成立,且經法院核定.etc
又例如分割之"調解",性質屬於"確認判決",非"形成判決" 喔 )
*小結 :
形成判決 → 判決前已取得物權,須嗣登記,取得物之處分權
其他判決 → 判決後尚不發生物權變動,須俟登記,取得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