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依民法之規定,占有物係盜贓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逾多久時間,不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A)3 個月
(B)6 個月
(C)1 年
(D)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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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677), C(897), D(2993), E(0) #1718152
統計: A(96), B(677), C(897), D(2993), E(0) #1718152
詳解 (共 10 筆)
#2530304
民法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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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234
應該是說,
甲之物A被偷或遺失,乙從某處買到或受贈與而得到這個A物,縱使乙不知情(善意),甲仍得在A物不見(喪失占有)2年內向乙要回A物(請求回復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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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1263
回4f的問題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看完舉例應該就會懂了
你的手機被偷走或是因遺失被其他人撿走(反正不是你故意要失去手機),然後輾轉來到一個不知情的人(乙)手上,你自手機不在身邊後2年內,可以向乙要求將手機還給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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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2368
第 949 條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第 950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第 951 條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係金錢或未記載權利人之有價證券,不得向其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
第 951-1 條
第九百四十九條及第九百五十條規定,於原占有人為惡意占有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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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1657
回樓上,善意拾得遺失物的話,有留置權的適用(民法805),但有條件,簡單說:
1. 必須自己先主動通報認領
2. 僅於遺失物價值的1/10可請求(且這也有但書,例如對方是低收入戶就不能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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