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男為報復乙女,趁乙女不注意時偷拍乙女裸身照,並將其陸續寄給乙女的親友,致乙女精神痛苦。乙女就人格權所受侵害得主張之救濟方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得主張除去侵害請求權
(B)乙得主張防止侵害請求權
(C)乙得主張精神撫慰金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D)乙對照片得主張所有人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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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1199), C(324), D(4110), E(0) #1608088
統計: A(273), B(1199), C(324), D(4110), E(0) #1608088
詳解 (共 10 筆)
#2313410
名譽與生命、身體、自由、貞操、肖像、姓名、信用、秘密等權利,合稱人格權,我國民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A);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B)。」「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所稱損害賠償可分為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指精神上之損害賠償,又稱為精神慰藉金(C))。
資料來源:http://www.moj.gov.tw/ct.asp?xItem=28279&ctNode=7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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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9015
因為題目問的是"人格權所受侵害"得主張之救濟方式
所以適用民法18條人格權之保護D選項是指民法767條所有權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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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5005
題目問人格,D選項是財產
A選項就是去向甲拿回來的意思
(只是財產與人格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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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7704
因為照片是甲拍的,所有權屬於甲
但可以依L大說的,要求甲去拿回來以去除侵害
(可是瑞凡,親戚拿去複製加護貝惹...)
有錯煩請大大們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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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3494
民法上之人格權口訣:
身、健、名、自、信、隱、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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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7750
所以,不能要求照片要拿回來?或者是說,乙自己不能主張,但可以要求甲去拿回來(去除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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