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標的物之危險,自何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A)自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於買受人時起
(B)自出賣人和買受人成立買賣契約時起
(C)自買受人交付價金給出賣人時起
(D)自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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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4), B(387), C(156), D(3853), E(0) #1608084

詳解 (共 10 筆)

#2312315

第374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之危險之負擔)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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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5580

重點在於: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

民法第374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之危險之負擔)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出賣人和買受人做買賣契約,契約中已經指定好清償地 (要寄到A地)
結果買受人突然反悔地點,要出賣人送到B地 於是我們為了應付這位買受人的「白目」 當買受人這樣另外指定的時候 這個標的物的危險,就提前指定給買受人負擔了!
也就是說 如果是因為買受人另外指定清償地, 結果在運送到新清償地的時候 運送的人發生了車禍,導致標的物滅失 那麼,買受人必須自認倒楣,因為危險負擔已經提前讓他負擔了 (當然,運送的人要無過失)

 

資料來源:F's法學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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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375
民法374: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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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03064

35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標的物之危險,自何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A)自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於買受人時起
(B)自出賣人和買受人成立買賣契約時起
(C)自買受人交付價金給出賣人時起
(D)自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 .

清償地,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或得依債之性質
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應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者,於訂約時,其物所在地為之。
二、
其他之債,於債權人之住所地為之。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
由買受人負擔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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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508

第374條(送交清償地以外處所之標的物之危險之負擔)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題目: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標的物之危險,自何時起由買受人負擔?

由於買受人原先約定送A地,事後又另外指定送至B地,所以自出賣人將物交由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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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9337

還是不太懂D的意思怎麼會是對的(當然我知道民法374就是這麼訂的沒錯)

意思是說,如果我去花店訂了一束花且付了錢,指定送到我女朋友的家去。結果送貨的大哥因為亂扔或重壓,導致花束全毀,我女朋友收到花時,該花束已經面目全非了。這樣也算是我這個買受人要自行承擔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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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5F大大解答我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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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910

樓上例子都錯了
前提是買受人要有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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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058
"買受人請求 ......."應該就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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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3815
這一題 我以為是在考危險負擔的轉移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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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268
民法:3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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