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管轄之第二審高等法院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B)檢察官對於法院就自訴案件所為判決,並無上訴權
(C)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並無上訴權
(D)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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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088), C(430), D(57), E(0) #2066121

詳解 (共 4 筆)

#5824389
補充法條: 刑事訴訟法

(A)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管轄之第二審高等法院時,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O)
第367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不合法、不應准許、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B) 檢察官對於法院就自訴案件所為判決,並無上訴權 (X)
第347條
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C) 案件之告訴人或被害人,並無上訴權 (O)
第344條第三項
告訴人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意即,告訴人或被害人沒有上訴權,需要請求檢察官代為上訴。
 
(D) 當事人得捨棄其上訴權 (O)
第357條第一項
捨棄上訴權,應向原審法院為之。
第359條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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