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有關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B)第三審法院以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係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應對第二審判決而非第三審判決聲請再審
(C)第三審法院以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係無理由而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有關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規定聲請再審,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D)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兄長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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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7), B(470), C(274), D(870), E(0) #2066123

詳解 (共 10 筆)

#4192887

關於再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有關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不符第420條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判決之條件

第 420 條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B)第三審法院以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係不合法而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應對第二審判決而非第三審判決聲請再審 (第420條、第426條)

(C)第三審法院以對第二審判決上訴係無理由而駁回上訴確定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 第 6 款有關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之規定聲請再審,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 (第420條、第426條)

(D)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兄長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第4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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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2064
(A)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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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189

用鑽石買了最佳解答,居然只是貼一堆再審的法條.................

什麼說明也沒有。

(A)是錯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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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8520
(A)選項的罪名沒有變更,只影響刑之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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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3784
第 17 條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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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
#6122009
在司法周刊 109年11月20日的文章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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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1052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
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
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
判決之人應受
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
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
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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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1544
第 422 條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
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

第 427 條
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得由左列各人為之:
一、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二、受判決人。
三、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四、受判決人已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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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242
(一)刑事訴訟法§420Ⅰ⑥規定:「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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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7882
(A)依108年出題當年法律規定,答案沒問題;依112年憲法法庭判決,本題答案應修正。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2 號判決
民國 112 年 02 月 10 日
主文:
一、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 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者。」所稱「應受……免刑」之依據 ,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法 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 二、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 30 日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 ,得依本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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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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