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應記載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B)應記載應適用之法條
(C)應記載科刑時就刑法第 57 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D)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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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101), C(1802), D(653), E(0) #2066120
統計: A(245), B(101), C(1802), D(653), E(0) #2066120
詳解 (共 10 筆)
#5487865
簡式與簡易判決不須記載判決與科刑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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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0755
補充2F
刑事訴訟法第454條有修正,第一項第五款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改為二十日內喔

參考資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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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1300
刑事訴訟法第310-2條: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454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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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4190
第 454 條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記載。
二、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三、應適用之法條。
四、第三百零九條各款所列事項。
五、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得提起上訴之曉示。但不得上訴者,不在此限。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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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6003
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之規定,下列何者屬於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之事項?
A科刑時就刑法第57條或第58條規定事項所審酌之情形
B易以緩刑者,其理由
C諭知緩刑者,其緩刑之期間 (V)
D適用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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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1801
刑訴
第 一 編 總則 第 五 章 文書
.裁判書除依特別規定外,應記載受裁判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 編號、住、居所;如係判決書,並應記載檢察官或自訴人並代理人、辯護人之姓名。
.裁判書之原本,應由為裁判之法官簽名;審判長有事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法官附記其事由;法官有事故者,由審判附記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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