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簡式審判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應由簡易庭法官審判之
(B)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才可能適用
(C)屬於地方法院的刑事審判程序
(D)殺人罪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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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3), B(535), C(292), D(110), E(0) #2988537
統計: A(1093), B(535), C(292), D(110), E(0) #2988537
詳解 (共 6 筆)
#5892391
最佳解有誤
簡式審判算是通常審判程序,只是少了一些調查證據程序(可以用傳聞證據、不用交互詰問、不用提示證物,就是不用嚴格證明程序)
第 273-2 條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只有簡易程序才是簡易庭
第 449-1 條
簡易程序案件,得由簡易庭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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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124
關於簡式審判程序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應由簡易庭法官審判之
(B) 被告為有罪之陳述,才可能適用
(C) 屬於地方法院的刑事審判程序
(D) 殺人罪不得行簡式審判程序
§273-1I: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D)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準備程序)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B),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284-1
除簡式審判程序(A)(C)、簡易程序及下列各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之助勢聚眾鬥毆罪。
四、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及與之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洗錢罪。
八、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一之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七款之案件,法院認為案情繁雜或有特殊情形者,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經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得行合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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