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關於刑事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被訴犯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罪,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因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發回第二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仍撤銷第一審法院之無罪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得再提起第三審上訴
(B)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得同時諭知緩刑
(C)第三審法院對於原審判決後刑罰之變更,上訴理由雖未指摘及此,仍得依職權調查之
(D)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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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8), B(299), C(1467), D(641), E(0) #2066122

詳解 (共 6 筆)

#3725307

(C)

刑訴第393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
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D)

刑訴第394條第1項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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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2868

關於刑事第三審上訴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C

(A)被告被訴犯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罪,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因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發回第二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仍撤銷第一審法院之無罪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得再提起第三審上訴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B)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而駁回上訴,得同時諭知緩刑

第 384 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 396 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前項情形,得同時諭知緩刑。

(C)第三審法院對於原審判決後刑罰之變更,上訴理由雖未指摘及此,仍得依職權調查之

第 393 條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D)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不得調查事實

第 394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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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1801
(A)被告被訴犯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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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068

速解:法感就記一下第三審有職權調查(刑訴是國家追訴原則),輕罪例外上訴三審如果被撤銷就不能再上訴。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同時諭知緩刑。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一、第三百七十九條各款所列之情形。
二、免訴事由之有無。
三、對於確定事實援用法令之當否。
四、原審判決後刑罰之廢止、變更或免除。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前項調查,得以受命法官行之,並得囑託他法院之法官調查。
前二項調查之結果,認為起訴程序違背規定者,第三審法院得命其補正;其法院無審判權而依原審判決後之法令有審判權者不以無審判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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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7982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A)下列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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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5418
1120418 刑訴§376修法
I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五、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第十一條第四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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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905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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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76 條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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