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將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古董錶寄放於乙家中。某日,古董錶蒐藏家丙得知此事,向乙表示願意高價收購該錶。乙心動不已,決定藉此中飽私囊,便花錢將該錶送交專業保養後,並因該錶狀況甚佳,最終以 150 萬元出售於丙。嗣後,甲得知此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係基於為甲管理事務的意思,屬於無因管理,乙得向甲請求為其支出之保養該錶的費用,不以甲所得之利益為限
(B)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屬不法管理,甲僅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100 萬元
(C)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雖意在中飽私囊,但甲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150 萬元
(D)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乙取得之買賣價金屬於不當得利,甲得向乙請求返還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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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3), B(785), C(2700), D(2090), E(0) #3048822

詳解 (共 10 筆)

#5696009
這題運用到準無因管理概念。甲得依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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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742023
109高考第21題
21 甲為自己利益,擅自以自己名義將乙所有、市值100萬(新臺幣,以下同)之A古玩,以150萬出賣並交付予善意無過失之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乙得對丙主張所有權人之物上返還請求權
(B) 乙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
(C) 乙得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向甲請求150萬
(D) 乙得請求甲因不法管理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150萬
高考三等◆法學知識-109年 - 109 高等考試_三級_各類科(除公職護理師、公職食品技師、公職醫事檢驗師、公職藥師外):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88362



177
2
#5696682

(A)(B)真正無因管理:管理是否“ 為他人利益 ”為判斷標準 ;其中又分 1.適法管理(對本人有利)2.不適法管理(對本人不利)。而“不真正無因管理”則是不為他人只為自己的“不法管理”(本題屬之)

(B)(c) 民177•2 不法管理的效果準用177•1不適法管理(本人可享有管理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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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879
(A) 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係基於為甲管理事務的意思,屬於無因管理,乙得向甲請求為其支出之保養該錶的費用,不以甲所得之利益為限→乙非無因管理,乃不法管理,甲得依不法管理請求全部利益150萬元(出售價高於市價,依出售價)
(B) 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屬不法管理,甲僅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100 萬元→甲得依不法管理請求全部利益150萬元(出售價高於市價,依出售價)、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100萬元(一律依市價)、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其價額100萬元(出售價高於市價,依市價)
(D) 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乙取得之買賣價金屬於不當得利,甲得向乙請求返還 150 萬元→甲得依不當得利請求償還其價額100萬元(出售價高於市價,依市價) 

舉例:甲為無權處分人,乙為原占有人,丙為善意第三人(新占有人),處分物市價為100萬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不法管理

負責型態

償還其價額

所受損害,所失利益

全部利益

甲以50萬出售

50萬(低於市價)

100萬(市價)

50萬(低於市價)

甲以150萬出售

100萬(市價)

100萬(市價)

150萬(高於市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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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2935

民法§ 179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不當得利民法上的概念,是指行為人並無法律賦予的正當理由,卻因該行為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損、而自己獲益的行為。

https://lawplayer.tw/blog/p/unjust-enrich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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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3742
甲將市價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古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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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5294
無因管理:好心辦事,可求償還費用。準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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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8515
不當得利:=<市價
侵權行為:==市價
不法管理:><市價
賣的高就用不法管理,賣的低就用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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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9409
(A) 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係基於為甲管理事務的意思,屬於無因管理,乙得向甲請求為其支出之保養該錶的費用,不以甲所得之利益為限
乙出售,係基於為自己賺取利益之意思

(B) 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屬不法管理,甲得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100 萬元
不只可以依照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亦得依照不法之無因管理請求管理人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C) 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雖意在中飽私囊,但甲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 150 萬元
正確,管理人乙雖不法管理,甲仍得享有「因為管理所得之利益」

(D) 乙出售甲所有之古董錶於丙,乙取得之買賣價金屬於不當得利,甲得向乙請求返還 150 萬元
若按照不當得利請求損害賠償,甲僅得獲取100萬元(參考選項B之100萬元)
ㅤㅤ
民法第 176 條-適當無因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ㅤㅤ
1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ㅤㅤ
假設:
甲出國,乙未受甲之委託管理房子,看到圍牆破損就花1萬元修復
原本甲回國就是要維修圍牆,現在乙跟甲商討維修費1萬元。
ㅤㅤ
乙為有利之無因管理,乙可以跟甲商討那1萬元。
ㅤㅤ
民法第 177 條-不當之無因管理:
ㅤㅤ
1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ㅤㅤ
假設:
甲出國,乙未受甲之委託管理房子,看到圍牆破損就花1萬元修復
原本甲回國就是要拆除圍牆,現在乙跟甲商討維修費1萬元。
但甲突然覺得修復的不錯,採納了。
ㅤㅤ
乙雖為不當之無因管理,但甲享有利益,仍應給付乙維修費1萬元。
ㅤㅤ
民法第 177 條-不真正、不法之無因管理:
ㅤㅤ
2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ㅤㅤ
該無因管理=「侵權行為」+「不當得利」
但是!
「侵權行為」OR「不當得利」的損害賠償皆是以「客觀市價」計算:
ㅤㅤ
假設:
乙無義務管理甲之房子,賣掉甲之房子,拿到1億,
按市價來說,這房子只值7000萬,
甲如果提「侵權行為」OR「不當得利」請求損害賠償,
將只會獲取最高7000萬,
而乙獲利1億,扣掉7千萬,還能剩餘3千萬,
對乙來說是不吃虧的生意。
ㅤㅤ
這樣的現象容易造成社會混亂,
所以才有不真正之無因管理,
雖然乙之行為違反甲之意思,但甲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拿回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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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0832
想請問:
ㅤㅤ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ㅤㅤ
那為何最多只能請求返還100萬元呢?希望有好心人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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