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B)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C)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D)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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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6), B(927), C(3836), D(354), E(0) #3048825
統計: A(626), B(927), C(3836), D(354), E(0) #3048825
詳解 (共 10 筆)
#5695501
以下法條皆為民法
-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第852條第1項)
-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第853條)
- 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修法後,依第859-4條,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修法理由:隨社會進步,不動產資源有效運用之型態,日新月異,為提高不動產之價值,就大範圍土地之利用,對各宗不動產,以設定自己不動產役權方式,預為規劃,即可節省嗣後不動產交易之成本,並維持不動產利用關係穩定。例如建築商開發社區時,通常日後對不動產相互利用必涉及多數人,為建立社區之特殊風貌,預先設計建築之風格,並完整規劃各項公共設施,此際,以設定自己不動產役權方式呈現,遂有重大實益。參考:民法第八百五十九條之 - 碩豐法律事務所 (shuofeng.com.tw)
-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第85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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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動產役權,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不論是自己或他人之不動產均得設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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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969
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下列關於不動產役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 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民法§852I: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ex: 甲 的土地排水需要通過鄰居 乙 的土地;於是 甲 在 乙 的土地下設置一條明顯可見的排水管,而這條排水管 不斷地、持續地運作超過 20 年。
民法§852I:不動產役權因時效而取得者,以繼續並表見者為限。
ex: 甲 的土地排水需要通過鄰居 乙 的土地;於是 甲 在 乙 的土地下設置一條明顯可見的排水管,而這條排水管 不斷地、持續地運作超過 2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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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民法§853: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ex: 甲 的土地有排水經過 乙 土地的排水役權。甲 想用「排水役權」去向銀行抵押借錢,不可以。
民法§853:不動產役權不得由需役不動產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權利之標的物。
ex: 甲 的土地有排水經過 乙 土地的排水役權。甲 想用「排水役權」去向銀行抵押借錢,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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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不動產役權,不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民法§859-4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ex: 甲 有兩塊鄰接土地:A地(住宅)與B地(空地)。甲 的房屋排水需要穿過B地,因此 甲 對B地設定A地的「排水役權」。將來如果 甲 把A地賣掉,而B地留著,排水權依然存在,不會因為換主人而爭議。
民法§859-4不動產役權,亦得就自己之不動產設定之。
ex: 甲 有兩塊鄰接土地:A地(住宅)與B地(空地)。甲 的房屋排水需要穿過B地,因此 甲 對B地設定A地的「排水役權」。將來如果 甲 把A地賣掉,而B地留著,排水權依然存在,不會因為換主人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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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
民法§855I: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民法§855I:不動產役權人因行使權利而為設置者,有維持其設置之義務;其設置由供役不動產所有人提供者,亦同。
ex:甲 的土地排水需要經過 乙 的土地。乙 說:「好,我順便幫你挖一道排水溝吧。」於是排水溝是 由 乙 提供設置 的。幾年後,排水溝淤積堵塞。誰要清除? → 甲(役權人)要清除。雖然當初排水溝是 乙 幫忙挖的,但法律規定:維持設置的責任仍在役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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