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甲有二子乙及丙,丙長年居住在國外。乙對甲有嚴重虐待行為,甲表示乙
不得繼承遺產,但丙不知此事。民國(下同)99年甲死亡,乙、丙共同繼
承甲之遺產,丙直到110年始知乙喪失繼承權一事。下列何者正確?
(A)丙僅得向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B)丙僅得向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C)丙得向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
(D)丙僅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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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0), B(660), C(1231), D(839), E(0) #3092291
統計: A(2190), B(660), C(1231), D(839), E(0) #3092291
詳解 (共 10 筆)
#5792876
補充法條
民法 第 1146 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民法 第 1146 條:(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 第 1145 條第一項:(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民法 第 1145 條第一項:(繼承權喪失之事由)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A) 丙僅得向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O)
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因甲曾表示乙不得繼承遺產,故乙為無權占有,丙得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 民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
民法767條(物上請求權),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因甲曾表示乙不得繼承遺產,故乙為無權占有,丙得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 民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為15年。
(B) 丙僅得向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X)
繼承權被侵害本來得請求回復之,但99年甲死亡(乙、丙繼承開始),至110年乙始知悉,自繼承開始時已逾10年,故請求權消滅。
繼承權被侵害本來得請求回復之,但99年甲死亡(乙、丙繼承開始),至110年乙始知悉,自繼承開始時已逾10年,故請求權消滅。
(C) 丙得向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 (X)
如上,不能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如上,不能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D) 丙僅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X)
民法179條(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感謝摩友qazqaz012345更正提供 :
乙已經與丙共同繼承甲之遺產(已辦理繼承登記),其非為無法律上之原因,故不能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乙之特留分也因為繼承失格而喪失。(民法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
釋字第771號 參照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
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
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
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
民法179條(不當得利),指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感謝摩友qazqaz012345更正提供 :
乙已經與丙共同繼承甲之遺產(已辦理繼承登記),其非為無法律上之原因,故不能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乙之特留分也因為繼承失格而喪失。(民法1145條第一項第五款)
釋字第771號 參照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權利。
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得之繼承權;
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侵害並請求返還。
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行使物上請求權時,
仍應有民法第125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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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1180
如果沒超過10年 應該是物上請求權跟繼承回復請求權皆可以請求
記得108民航考過類似一題 是採獨立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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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822
甲有二子乙及丙,丙長年居住在國外。乙對甲有嚴重虐待行為,甲表示乙 不得繼承遺產,但丙不知此事。民國(下同)99年甲死亡,乙、丙共同繼 承甲之遺產,丙直到110年始知乙喪失繼承權一事。下列何者正確?
(A) 丙僅得向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B) 丙僅得向乙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
(C) 丙得向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與繼承回復請求權
(D) 丙僅得向乙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不知道會不會改答案
不知道會不會改答案
解釋字號:釋字第 771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解釋文:
繼承回復請求權與個別物上請求權係屬真正繼承人分別獨立而併存之 權利。繼承回復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真正繼承人不因此喪失其已合法取 得之繼承權;其繼承財產如受侵害,真正繼承人仍得依民法相關規定排除 侵害並請求返還。然為兼顧法安定性,真正繼承人依民法第 767 條規定 行使物上請求權時,仍應有民法第 125 條等有關時效規定之適用。於此 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107 號及第 164 號解釋,應予補充。 最高法院 40 年台上字第 730 號民事判例:「繼承回復請求權,… …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表見繼承人 取得其繼承權。」有關真正繼承人之「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自應由 表見繼承人取得其繼承權」部分,及本院 37 年院解字第 3997 號解釋: 「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於民法第 1146 條第 2 項之消滅時效完成後行使其 抗辯權者,其與繼承權被侵害人之關係即與正當繼承人無異,被繼承人財 產上之權利,應認為繼承開始時已為該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所承受。……」 關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由自命為繼承人之人承受部分,均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不再援用。 本院院字及院解字解釋,係本院依當時法令,以最高司法機關地位, 就相關法令之統一解釋,所發布之命令,並非由大法官依憲法所作成。於 現行憲政體制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 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 108 號及第 174 號 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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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0453
民法1146條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因乙、丙共同繼承甲之遺產,丙的繼承權不算被侵害,所以選(A)丙僅得向乙主張物上返還請求權。
個人簡單解法有錯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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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102
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知悉2年,繼承開始時10年
無權占有之物上請求權時效:因未特別規定,則適用民法§125之時效規定15年
民國99年至110年已經過11年,因此不得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僅得主張物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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