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甲對乙負有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債務,由妻丙擔任保證人,好友丁則
提供價值60萬元土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嗣後甲未能還錢,乙向保證
人丙請求清償債務,丙為全額清償後,丙得向丁求償多少?
(A)120萬元
(B)60萬元
(C)40萬元
(D)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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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1149), C(2258), D(1168), E(0) #3092284
統計: A(166), B(1149), C(2258), D(1168), E(0) #3092284
詳解 (共 10 筆)
#5794359
民法第 879 條
1.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之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或因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致失抵押物之所有權時,該第三人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2.債務人如有保證人時,保證人應分擔之部分,依保證人應負之履行責任與抵押物之價值或限定之金額比例定之。抵押物之擔保債權額少於抵押物之價值者,應以該債權額為準。
3.前項情形,抵押人就超過其分擔額之範圍,得請求保證人償還其應分擔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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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120萬,抵押物價值60萬,為2比1,丙與丁債務分擔額:
丙=120萬x(2/3)=80萬
丁=120萬x(1/3)=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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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丙可向丁求償應屬於丁的分擔額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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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9937
請問摩友們:我知道擔保比例是2:1
但我還是不懂2/3、1/3是怎麼來的。可以麻煩好心摩友解說、提點嗎?謝謝。: )
但我還是不懂2/3、1/3是怎麼來的。可以麻煩好心摩友解說、提點嗎?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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