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物權行為無因性之修正,下列何者為我國實務所採?
(A)共同瑕疵理論
(B)條件關聯性理論
(C)法律行為一體性理論
(D)有因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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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9), B(706), C(681), D(315), E(0) #3143877

詳解 (共 5 筆)

#5951260
共同瑕疵理論,指法律行為有瑕疵時,債權行為(買賣行為)及物權行為(移轉標的物所有權行為)均有瑕疵 ex受詐欺而為買賣契約

物權行為無因性為「原則」,共同瑕疵理論為「例外」。因此不存在物權行為同時兼具「有效」與「無效」之情形。

(參考來源:補習班、https://m.facebook.com/lawspace.com.tw/photos/a.712785575401318/1420573801289155/?type=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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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1224

由於無因性理論之適用將使法律行為有違一般人之交易觀念,故學說上有提出下列方式
緩和無因性理論之適用:
條件關聯說:即將債權行為之存在作為物權行為之要件。
共同瑕疵說:即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具相同瑕疵者,效力應同一命運。(實務)
法律行為同一體說:將物權行為與債權行為認為具有一體性,依民法第 111 條規定法律行為
一部無效者,視作全部法律行為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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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789
A共同瑕疵理論 即附著於債權行為之能力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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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662
關於物權行為無因性之修正,為我國實務所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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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6253
物權行為無因性,是指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受其基礎的債權行為是否有效或撤銷的影響。 即使債權行為無效或被撤銷,物權行為仍然有效除非物權行為本身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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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考題

19下列敘述,何者與物權行為無因性有關?

(A)物權行為的效力,不以方式作成為必要

(B)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因欠缺行為能力而受影響

(C)物權行為的效力,不因其債權行為無效、不成立或被撤銷,而受影響

(D)物權的取得,不以當事人意思表示為必要

稅務三等◆法學知識#3944-104年-104稅務特種考試三等_各科別: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C

9物權行為之無因性,發生於下列何種場合?

(A)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有效成立之場合

(B)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均未有效成立之場合

(C)債權行為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之場合

(D)債權行為未有效成立,但物權行為有效成立之場合

地特三等◆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102年-高考三級民法 D


物權行為無因性
已經生效物權行為不會因為他的原因行為(債權行為)無效而無效


假設甲將房屋賣給乙,並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 即使後來甲乙之間的買賣契約因為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被撤銷,乙已經取得的房屋所有權仍然有效,除非房屋移轉登記本身有問題,例如甲乙之間並無買賣的真意。 
這時,乙雖然有義務將房屋返還給甲,但他仍然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可以再將房屋賣給他人,但同時也需要對甲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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