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係死亡宣告之法律效力?
(A)被宣告死亡者,視為死亡
(B)被宣告死亡者之財產成為遺產
(C)被宣告死亡者喪失權利能力,縱然尚生存,亦無法為有效之法律行為
(D)被宣告死亡者若生還,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回復一切能力與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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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0), B(2889), C(378), D(1914), E(0) #3048819
統計: A(540), B(2889), C(378), D(1914), E(0) #3048819
詳解 (共 10 筆)
#5705658
民法 第一編 總則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自然人 第9條
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A)其為死亡。
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家事事件法 第四編家事非訟程序 第九章宣告死亡事件 第163條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C)、(D),不受影響。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於第一項裁定準用之。
(A) 被宣告死亡者,視為死亡 → 可改為"推定"
(C) 被宣告死亡者喪失權利能力,縱然尚生存,亦無法為有效之法律行為
(D) 被宣告死亡者若生還,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回復一切能力與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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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655
補充c
死亡宣告判決確定後,受死亡宣告人若客觀上尚生存,其所為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仍有權利能力,也可有效與他人進行買賣等法律行為。
原因在於死亡宣告的目的乃在終結以被宣告人住所地為中心的法律關係,並非在剝奪其權利能力。
詳見 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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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6799
家事事件法第163條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效力)
I 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II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II 因宣告死亡取得財產者,如因前項裁定失其權利,僅於現受利益之限度內,負歸還財產之責。
故非能回復一切能力與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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