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行政處分係於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星期一送達於訴願人之代理人,訴願人之代理人設址桃園市,訴願人設 址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臺北市,訴願人之訴願書於 110 年 6 月 3 日星期三送達原處分機關,試問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決定?
(A)訴願逾期,訴願不受理
(B)訴願逾期,駁回其訴願
(C)訴願不合法定程式,通知補正
(D)訴願未逾期,應為實體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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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6), B(462), C(228), D(837), E(0) #3143863
統計: A(1756), B(462), C(228), D(837), E(0) #3143863
詳解 (共 10 筆)
#5913298
5月3日次日即4日起算30天,但5月為大月共31日,所以要隔月要減2日,到期日為6月2日(4-2),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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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536
訴願的期限為30日,110年5月3日(從次日5月4日起算)到110年6月3日已經達31日,因此訴願逾期,逾期乃程序不合法,應為不受理決定
程序不合法→不受理決定
實體無理由→以決定駁回
訴訟法:程序不合法(裁定駁回),實體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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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755
我看以後考試,要帶個月曆橡皮擦,不然這種差一天的雞巴題,還真不知道該怎麼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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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8099
行政處分係於民國 110 年 5 月 3 日星期一送達於訴願人之代理人,訴願人之代理人設址桃園市,訴願人設址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臺北市,訴願人之訴願書於 110 年 6 月 3 日星期三送達原處分機關,試問受理訴願機關應為如何之決定?
§16
Ⅰ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但有訴願代理人住居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願行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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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的訴願人就是設址於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所以不會扣除在途期間
所以要依照§14看有沒有在30天內
§14Ⅰ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5/3號送達的次日,5/4開始算30天,剛好是6/2號截止(剛好差一天,題目是6/3送達) 逾期
§77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A) 訴願逾期,訴願不受理
(沒有節錄完整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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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8835
我覺得不是自行政處分達到「次日起」30日,而是自行政處分達到「起」30日,5/3「起」30日也就是3+30=33,因為5月有31日,也就是6/2前要提出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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