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行政處分之利害關係人若欲提起訴願,關於期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其救濟期間一律以行政處分送達時起算
(B)自行政處分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訴願
(C)訴願之提起,以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D)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並無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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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2180), C(1454), D(199), E(0) #2909578
統計: A(433), B(2180), C(1454), D(199), E(0) #2909578
詳解 (共 10 筆)
#5436447
訴願法§14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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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171
不好意思,請問摩友們,選項C以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錯在哪呢?是不是也可以算對呢?謝謝。: )
我懂了,非常感謝ghj4122351276大大的熱心回覆唷,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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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6890
依訴願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訴願,應自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前項期間,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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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1657
速解:訴願關鍵字 "三" (三個願望,不會就猜三相關)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三十日內補送訴願書。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進行訴願。每一訴願人或參加人委任之訴願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向原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聲請再審,應於三十日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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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6788
C錯在,題目是在問利害關係人。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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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2544
訴願法 第 14 條
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前項期間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三年者,不得提起。
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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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0234
當事人與利害關係人之訴願時間計算方式不同
當事人以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提起訴願
利害關係人(非收受行政處分之當事人)若知悉,自知悉時起算30日
利害關係人(非收受行政處分之當事人)若不知悉,自訴願人之行政處分收受送達或公告期滿後起算3年
(A) 其救濟期間一律以行政處分送達時起算→利害關係人知悉行政處分送達於當事人時,應於30日內提出訴願,若不知悉,自行政處分公告期滿後3年內提起訴願
(C) 訴願之提起,以行政處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利害關係人若不知悉行政處分是否有送達當事人,以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後3年內提起訴願
(D) 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之期間並無特別規定→利害關係人若知悉,自知悉時起算30日,利害關係人若不知悉,自訴願人之行政處分收受送達或公告期滿後後起算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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