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後的法院組織法,關於最高法院判例的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停止適用
(B)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C)最高法院判例,無論有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均停止適用
(D)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其效力位階高於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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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3), B(976), C(777), D(1118), E(0) #3048791
統計: A(3003), B(976), C(777), D(1118), E(0) #3048791
詳解 (共 10 筆)
#5706106
依法院組織法第 57-1 條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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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7980
(B) 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不停止適用,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應停止適用,視同消滅不存在,無效力可言,其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不同)(舊法時期,判例是不成文法,效力高於不具法源地位之判決,但現行法已將舊判例視為如同判決之效力)
(C) 最高法院判例,無論有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均停止適用
(D) 有裁判全文可資查考之最高法院判例(不停止適用),其效力位階等於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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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4668
法院組織法 第 57-1 條
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
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之條文施行後三年內,人民於上開條文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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