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有關憲法權利之類型,下列何者錯誤?
(A)第8條所保障的人身自由是一種防禦權
(B)第15條所保障的生存權,在最低限度生存保障的範圍內,具有給付請
求權之性質
(C)第15條所保障的工作權,在法定基本工資的範圍內,具有給付請求權
之性質
(D)第21條所保障受國民教育之權利,具有給付請求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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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0), B(722), C(2533), D(854), E(0) #3092275
統計: A(430), B(722), C(2533), D(854), E(0) #3092275
詳解 (共 9 筆)
#5893855
(C) 第15條所保障的工作權,在盡量使人民有工作機會(盡可能給付,不一定要100%給付工作機會),具有給付請求權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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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375
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有工作權。國家應保障人民之工作機會。」工作權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意指人民有權自由選擇工作,並享有工作所應有的權利和待遇。
給付請求權是指,人民對特定人或機關,有要求給付一定財產或給付一定行為的權利。
上述敘述錯在「具有給付請求權之性質」這句話。工作權並非直接給付請求權,而是一種保護人民工作權利的權利。工作權的具體內容,包括選擇工作、工作平等、工作安全、工作保障等,這些權利都需要透過法律的規定來保障。
在法定基本工資的範圍內,勞工享有最低工資的請求權。因此,在法定基本工資的範圍內,工作權具有給付請求權的性質。但工作權並非僅限於法定基本工資,還包括其他工作權利,例如選擇工作、工作平等、工作安全、工作保障等。
因此,上述敘述應該改為「在法定基本工資的範圍內,工作權具有給付請求權的性質,但工作權並非僅限於法定基本工資,還包括其他工作權利,例如選擇工作、工作平等、工作安全、工作保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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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75922
| 選項 | 憲法權利 | 判斷 | 理由及相關解釋 |
|---|---|---|---|
| (A) | 第8條:人身自由 | ✅ 正確 | 人身自由保障的核心在於防禦國家權力不當的逮捕、拘禁與審問,屬於最典型的「防禦權」(又稱「自由權」)。其功能在於要求國家不作為,避免對人民身體自由的侵害。釋字第384號、第392號、第588號等解釋均強調,憲法第8條要求限制人身自由須踐行正當法律程序,此為防禦權功能之體現。 |
| (B) | 第15條:生存權 | ✅ 正確 | 生存權除防禦權功能外,在最低限度生存保障的範圍內,具有「給付請求權」的性質。國家應提供適當給付,以維護人民合乎人性尊嚴之基本生存條件。釋字第766號解釋即指出,遺屬年金給付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者,應兼受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學理上亦肯認生存權得作為直接請求給付之依據,並作為違憲審查之基準。 |
| (C) | 第15條:工作權 | ❌ 錯誤 | 工作權在憲法釋憲實務中,主要定位為「防禦權」,保障人民有選擇職業及從事工作之自由,用以對抗國家不當干預。但人民並不能「直接」依據憲法工作權之規定,向國家請求給付特定金額(如法定基本工資)。法定基本工資是立法者為保障勞工權益所訂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屬於法律層次的給付。憲法工作權並未賦予人民直接請求國家給付基本工資之「給付請求權」。釋字第404號、第510號、第584號等解釋均將工作權界定為防禦權性質。 |
| (D) | 第21條:受國民教育之權利 | ✅ 正確 | 國民教育權兼具「防禦權」與「給付請求權」雙重性質。人民不僅得防禦國家不當干預其受教育之權利,更得積極「請求」國家提供國民教育資源與設施。此係國家基於憲法委託,對人民負有給付義務。學說上將受教育機會權分為「給付請求權」與「給付分享請求權」,即體現其給付請求權性質。 |
? 核心觀念補充:防禦權 vs. 給付請求權
為便於理解憲法權利的類型,茲將「防禦權」與「給付請求權」之區別整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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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型 | 核心功能 | 對國家的要求 | 常見例子 | 我國憲法條文 |
|---|---|---|---|---|
| 防禦權 (Abwehrrecht) | 消極對抗國家權力 | 不作為、不干預 | 人身自由、言論自由、工作自由等 | 第8條、第11條、第15條(工作權) |
| 給付請求權 (Leistungsrecht) | 積極請求國家給付 | 提供服務、資源或金錢給付 | 最低生存保障、國民教育、社會保險給付等 | 第15條(生存權)、第21條 |
防禦權功能的目的是為了排除國家可能對基本權利進行的侵害,是要求國家不作為,體現的是「自由法治國」的理念;而受益權功能的目的則是要國家在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中承擔更為積極的角色,通過各種積極的作為去幫助基本權利的實現,所針對的是國家的作為義務,體現的是「社會法治國」的理念。
關於選項(B),生存權之給付請求權範圍並非毫無限制。依釋字第766號解釋意旨,僅在涉及人民「最低限度生存需求」之範圍內,始具有給付請求權之性質,並要求立法者就社會給付請求權之限制(如時效期間),應顧及憲法第15條生存權之保障意旨。此乃「無給付,即無生存」之核心理念。
關於選項(C),工作權雖非直接賦予人民請求給付之權,但立法者為保障勞工權益所訂定之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審議辦法等相關法律,係落實憲法第153條「保護勞工」基本國策之展現,國家亦負有保障人民工作權之制度性義務。惟此為法律層次之給付,非直接源自憲法工作權之給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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