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某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執勤時,因過失而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致生
國家賠償責任。試問賠償義務應由何者承擔?
(A)由國家承擔,賠償金由內政部警政署以預算支應
(B)由員警個人承擔
(C)由該員警所屬警察局承擔
(D)由員警個人與其所屬警察局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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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9), B(122), C(2467), D(517), E(0) #3092271
統計: A(1309), B(122), C(2467), D(517), E(0) #3092271
詳解 (共 10 筆)
#5788522
國賠法第2條:
國賠法第9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賠法第9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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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895
Q:某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執勤時,因過失而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致生國家賠償責任。試問賠償義務應由何者承擔?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二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一項: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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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3369
某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員警於執勤時,因過失而不法侵害人民之權利,致生 國家賠償責任。試問賠償義務應由何者承擔?
(A) 由國家承擔,賠償金由內政部警政署以預算支應
(B) 由員警個人承擔
(C) 由該員警所屬警察局承擔(該公務員所屬機關)
(D) 由員警個人與其所屬警察局共同承擔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依第三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委託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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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297
國賠法第2條
II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III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賠法第9條
國賠法第9條
II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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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6141
不小心的 就跟機關一起擔
故意的就自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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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4145
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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