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何者錯誤?
(A)土地疆界糾紛之訴訟,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B)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D)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 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統計: A(688), B(311), C(2796), D(901), E(0) #2851609
詳解 (共 8 筆)
(A)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
• I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B)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
• I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C)民事訴訟法第 380-1 條:
•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D)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
• I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 III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 V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何者錯誤?
(A) 土地疆界糾紛之訴訟,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B) 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C)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D) 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 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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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D)
民訴377-1條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C)
民訴380-1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1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
1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1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C)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D) 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1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