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何者錯誤?
(A)土地疆界糾紛之訴訟,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B)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D)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 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88), B(311), C(2796), D(901), E(0) #2851609

詳解 (共 8 筆)

#5296723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何者錯誤?...
(共 74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38
0
#5296800

(A)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

• I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B)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

• I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C)民事訴訟法第 380-1 條

•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D)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

• I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 III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應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 V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86
0
#5455264

覺得初考高分上岸^^大大的解釋很白話、觀念清楚,受益良多,非常感謝你提供很多解答。: )


25
0
#5623212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21
0
#5522958

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何者錯誤?     

(A) 土地疆界糾紛之訴訟,得成立訴訟上和解

(B) 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C)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D) 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 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

答案:C

*****************************

(B) (D)

民訴377-1條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C)

民訴380-1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17
0
#5298860
(C)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得...
(共 69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296798
(A)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 • ...
(共 38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7083065
(A) 土地疆界糾紛之訴訟,成立訴訟上和解
訴訟前,應先經過調解: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二、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ㅤㅤ
訴訟中,隨時試行和解、聲請和解:
【民事訴訟法第 377 條】
1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
1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ㅤㅤ
(B) 法院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416 條】
1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C)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和解者,不得為執行名義
【民事訴訟法第 380-1 條】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為執行名義。
ㅤㅤ
未聲明之事項:指當事人在訴訟中並未主動聲請(即原本起訴狀內容之外的事項),但後來透過和解達成的給付義務。
第三人參加:指本案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透過法院的和解程序加入並達成和解。
ㅤㅤ
即使和解內容涉及原本未聲明的項目,或是由第三人參與達成,只要和解成立並記錄在案,就能用此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ㅤㅤ
舉例一:甲、乙在訴訟中爭執的是房產所有權,但和解談判成功,甲除了將房產過戶給乙外,還要額外給付乙新台幣 500萬元。這500萬的給付,就是「未聲明之事項」,若乙事後未收到款項,可持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舉例二:甲、乙公司因買賣糾紛互告,丙公司(見證人或協調者)參與和解,並同意由丙公司負擔其中的300萬給乙公司。此時,乙公司可持和解筆錄向丙公司強制執行。 

(D) 當事人於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得聲請法院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於法院將和解方案送達兩造時,視為和解成立
【民事訴訟法第 377-1 條】
1 當事人和解之意思已甚接近者,兩造得聲請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於當事人表明之範圍內定和解方案
3 法院、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依第一項定和解方案時,應斟酌一切情形,依衡平法理為之;並將所定和解方案,於期日告知當事人,記明筆錄,或將和解方案送達之
5 兩造當事人於受第三項之告知或送達時,視為和解成立
8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4232777
未解鎖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錯誤 (A) 土地...
(共 38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9
0
私人筆記#6534751
未解鎖
27.             27...
(共 5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