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上公開審理、言詞審理及直接審理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言詞辯論,應由訴訟代理人以言詞聲明當事人與關係人人數,以及相關證據資料為其程序之開始
(B)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之陳述,其訴訟代理人應就訴訟關係,為法律上之陳述。兩者相異者, 以訴訟代理人之陳述為準
(C)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D)原告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被告之營業秘密者,僅得由法院以職權逕行裁定為審理不公開與判 決不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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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4), B(402), C(2961), D(541), E(0) #2851611
統計: A(714), B(402), C(2961), D(541), E(0) #2851611
詳解 (共 9 筆)
#5296812
(A)民事訴訟法第 192 條:
•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B)民事訴訟法第 193 條:
• I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C)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
• II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直接審理原則)
(D)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
•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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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6964
補充b選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2條,應改為以當事人的陳述為準
第 72 條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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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9243
(D)問題是最後一句:判決不公開。可能因審理過程二次傷害受害者,例如:性侵害案件。但判決結果還是會公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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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3492
(A) 言詞辯論,應由訴訟代理人以言詞聲明當事人與關係人人數,以及相關證據資料為其程序之開始
【民事訴訟法第 192 條】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應受裁判之事項為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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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之陳述,其訴訟代理人應就訴訟關係,為法律上之陳述。兩者相異者, 以訴訟代理人之陳述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 193 條】
1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1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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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72 條】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訴訟代理人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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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輔佐人所為之陳述,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不即時撤銷或更正者,視為其所自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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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 221 條】
1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2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1 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
2 法官非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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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原告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被告之營業秘密者,僅得由法院以職權逕行裁定為審理不公開與判決不公開
【民事訴訟法第 195-1 條】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當事人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業務秘密,經當事人聲請,法院認為適當者,得不公開審判;其經兩造合意不公開審判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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