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就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得於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
(B)第三人參加訴訟,應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提出參加書狀
(C)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未提出異議並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法院駁回參加
(D)訴訟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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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172), C(496), D(2476), E(0) #3115894
統計: A(252), B(172), C(496), D(2476), E(0) #3115894
詳解 (共 10 筆)
#5844780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參加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就兩造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得於訴訟繫屬中參加訴訟(○,第58條第一項)
(B) 第三人參加訴訟,應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提出參加書狀(○,第59條第一項)
(C)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未提出異議並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得聲請法院駁回參加(○,第60條第一項)
(D) 訴訟參加不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Ⅹ,第58條第二項)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A)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D)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B)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C)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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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8 條
1 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2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3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第 59 條
1 參加,應提出參加書狀,於本訴訟繫屬之法院為之。
2 參加書狀,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本訴訟及當事人。
二、參加人於本訴訟之利害關係。
三、參加訴訟之陳述。
3 法院應將參加書狀,送達於兩造。
第 60 條
1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2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3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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