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督促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人之請求,以請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而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B)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始得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35), B(179), C(423), D(1317), E(0) #2937443
統計: A(735), B(179), C(423), D(1317), E(0) #2937443
詳解 (共 5 筆)
#5520372
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A)錯
第512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B)錯
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C)錯
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D)對
163
0
#5859108
民事訴訟法
§508-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A)
§512-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B)
§516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C)
§519Ⅰ-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D)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