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督促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人之請求,以請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而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B)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始得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 異議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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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3), B(139), C(307), D(914), E(0) #2937993
統計: A(493), B(139), C(307), D(914), E(0) #2937993
詳解 (共 6 筆)
#5570219
(A)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B)民事訴訟法第512條 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C)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D)民事訴訟法第519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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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3348
(A)債權人之請求,以請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而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訴§508I
(B)法院應訊問債務人,始得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民訴§512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民訴§518
(D)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正確~民訴§519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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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7656
下列關於督促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 債權人之請求,以請求債務人作為或不作為而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民訴508)
(B) 法院
-->應不(民訴512)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C)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
-->20日,不附理由(民訴516)
(D)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合法提出異議者,該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正確(民訴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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