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民事訴訟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無須經當事人之特別委任?
(A)提起反訴
(B)和解
(C)訴訟標的之捨棄
(D)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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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163), C(143), D(1225), E(0) #2937996
統計: A(301), B(163), C(143), D(1225), E(0) #2937996
詳解 (共 5 筆)
#5554183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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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5954
口訣: 諾 再 反 和 強制 代 領 上 棄 撤
(若 再 反 核 強制 帶 你 上 汽 車)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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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914
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訴訟代理人除非受到當事人的特別委任,否則不得代為下列特定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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捨棄
-
認諾
-
撤回
-
和解
-
提起反訴
-
上訴或再審之訴
-
有關強制執行之行為
自認是就對造主張的事實表示承認,本質上屬於事實層面的陳述,而非對訴訟標的的處分行為,因此不須特別委任,訴訟代理人即可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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