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民事訴訟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為下列何種行為時,無須經當事人之特別委任?
(A)提起反訴
(B)和解
(C)訴訟標的之捨棄
(D)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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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 B(246), C(190), D(1666), E(0) #2937446
統計: A(408), B(246), C(190), D(1666), E(0) #2937446
詳解 (共 5 筆)
#5528410
民事訴訟法§70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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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4576
民事訴訟法§70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口訣:諾 再 反 和 撤 棄 代 上 (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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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5294
哪些行為一定要「特別委任」?哪些不用?
民事訴訟法§70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C)、認諾、撤回、和解(B)、提起反訴(A)、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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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判斷只要會「實質影響當事人權利結果」的行為,就一定要特別委任。
但自認承認的是事實,做了不等同於任何權利結果,所以自認不用特別委任代理人
❌(A) 提起反訴
❌(B) 和解
❌(C) 訴訟標的之捨棄
⭕(D) 自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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