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
(A)和解
(B)收受送達
(C)提起再審之訴
(D)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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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1639), C(210), D(640), E(0) #2822181
統計: A(236), B(1639), C(210), D(640), E(0) #2822181
詳解 (共 9 筆)
#5278775
民訴§70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口訣:捨棄撤回諾言(反悔、再次不理人)和強制上訴,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捨棄、撤回、認諾、反訴、再審、選任代理人、和解、強制執行行為、上訴、特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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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589
|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 |
1.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A)、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B)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D)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3.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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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8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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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0327
民事訴訟法
第 123 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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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348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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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132
特別委任
依照民法第533條規定,受任人就特別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例如當事人(委任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受任人)進行訴訟行為時,訴訟代理人需受特別委任,始具有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的代理權。
依照民法第533條規定,受任人就特別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例如當事人(委任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受任人)進行訴訟行為時,訴訟代理人需受特別委任,始具有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的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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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3419
28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
(A) 和解
(B) 收受送達
(C) 提起再審之訴
(D)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4724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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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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