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
(A)和解
(B)收受送達
(C)提起再審之訴
(D)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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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6), B(1639), C(210), D(640), E(0) #2822181

詳解 (共 9 筆)

#5278775

民訴§70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再審之訴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口訣:捨棄撤回諾(悔、次不)和強制上訴,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捨棄、撤回、認諾、反訴、再審、選任代理人、和解、強制執行行為、上訴、特別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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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3589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
1.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A)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B)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D)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3.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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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381
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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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8742

民事訴訟法 第 141 條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二、應受送達人。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

送達文書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
前項文書為判決、裁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者送達人應作收受證書、記載送達證書所列事項,並簽名交受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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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90327
民事訴訟法
第 123 條
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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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8348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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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0489
代理人有何資格限制? 代理人之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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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132
特別委任
依照民法第533條規定,受任人就特別委任事務之處理,得為委任人為一切必要之行為。

例如當事人(委任人)委任[: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受任人)進行訴訟行為時,訴訟代理人需受特別委任,始具有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的代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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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3419

28   下列何者非屬民事訴訟代理人之特別委任事項?      

(A) 和解

(B) 收受送達

(C) 提起再審之訴

(D)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4724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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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第 70 條

  1. 訴訟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
  2. 關於強制執行之行為或領取所爭物,準用前項但書之規定。
  3. 如於第一項之代理權加以限制者,應於前條之委任書或筆錄內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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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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