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承攬乙公司辦公室裝修工程,雙方約定,甲若未於 110 年 3 月 1 日前完工,每逾 1 日即給付工程費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下列關於甲乙間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違約金之約定,如契約未另有訂定者,依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
(B)法院若認為甲乙間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予以酌減
(C)依民法規定,法院不得就甲乙間之懲罰性違約金予以酌減
(D)甲乙間約定之違約金,雖以金錢為標的,但得約定違約時,以金錢以外之給付為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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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391), C(1989), D(243), E(0) #2822182
統計: A(133), B(391), C(1989), D(243), E(0) #2822182
詳解 (共 6 筆)
#5265180
以下條文皆出自民法
(A)甲乙間違約金之約定,如契約未另有訂定者,依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
§250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B)法院若認為甲乙間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予以酌減
§252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C)依民法規定,法院不得就甲乙間之懲罰性違約金予以酌減
§252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D)甲乙間約定之違約金,雖以金錢為標的,但得約定違約時,以金錢以外之給付為標的
§253(準違約金)前三條之規定,於約定違約時應為金錢以外之給付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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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4176
甲承攬乙公司辦公室裝修工程,雙方約定,甲若未於 110 年 3 月 1 日前完工,每逾 1 日即給付工程費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下列關於甲乙間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 甲乙間違約金之約定,如契約未另有訂定者,依民法第 250 條第 2 項視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違約金
(B) 法院若認為甲乙間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予以酌減
(C) 依民法規定,法院不得就甲乙間之懲罰性違約金予以酌減→不論為懲罰性或損害賠償之性質,法院均得依職權酌予核減
(D) 甲乙間約定之違約金,雖以金錢為標的,但得約定違約時,以金錢以外之給付為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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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所謂「違約金」,乃契約當事人約定於一方違約時,應支付他方之金額,無論係懲罰性質抑賠償額預定性質,必當事人間有所約定,始得請求給付。違約金不論為懲罰性或損害賠償之性質,法院均得依職權酌予核減。惟若當事人係於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後,始約定一方應給付他方一定之金額,以賠償他方所受之損害,既非懲罰金或損害賠償額之預定,自與違約金之性質有間,即不得依上開法條之規定予以酌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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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08992
請問
金錢以外之給付 是指什麼東西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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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288
民法第252條未區分違約金類型
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條文本身並未將違約金區分為「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與「懲罰性」而異其適用。
2. 最高法院及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及相關實務見解明確指出:「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並不因懲罰性違約金或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而異。」亦即,無論當事人約定的是何種性質的違約金,只要金額過高,法院均有權依民法第252條予以酌減。
此見解亦為學說及實務所普遍採納。例如,相關法律知識文章亦說明:「若約定之違約金過高,不論是懲罰性違約金或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法院均得視情況予以酌減。」
3. 實務見解之理由
法院酌減違約金之權限,係基於公平觀念及防止當事人利用契約自由濫定超高額違約金,以維護契約正義。此權限不因違約金性質而受影響。法院在審酌是否酌減時,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等標準判斷,而非以違約金之性質為區別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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