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有子乙、丙、丁。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同時對戊負債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丙、丁在 100 萬元範圍內,對戊負連帶責任
(B)甲對戊之債務部分,在乙、丙、丁內部應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之
(C)乙向戊償還 300 萬元債務後,得向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D)甲死亡前半年贈與丙 60 萬元,須併入所得遺產範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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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309), C(1978), D(254), E(0) #2822190
統計: A(161), B(309), C(1978), D(254), E(0) #2822190
詳解 (共 8 筆)
#5534651
37 甲有子乙、丙、丁。甲死亡時,留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
同時對戊負債 3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丙、丁在 100 萬元範圍內,對戊負連帶責任
(B) 甲對戊之債務部分,在乙、丙、丁內部應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之
(C) 乙向戊償還 300 萬元債務後,得向戊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D) 甲死亡前半年贈與丙 60 萬元,須併入所得遺產範圍計算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0年 - 110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戶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4724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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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61 條
-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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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4648
針對C選項
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人應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而非 繼承人
能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人應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而非 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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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9664
(D) 甲死亡前半年贈與丙 60 萬元,須併入所得遺產範圍計算
這個選項很有意思^_^小心提防
這個選項很有意思^_^小心提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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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314
民法第1161條
繼承人違反清算程序,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須負賠償責任。受有損害之債權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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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3486
問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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