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下列關於繼承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開始時,係指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時
(B)繼承人有 2 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分別各有二分之一之權利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D)持續扶養被繼承人者,於繼承開始後,得請求親屬會議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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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678), C(2753), D(1042), E(0) #2686609
統計: A(154), B(678), C(2753), D(1042), E(0) #2686609
詳解 (共 10 筆)
#4755591
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a)
第 1151 條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b)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c)
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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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4100
(D)持續扶養被繼承人(死者)者,於繼承開始後,得請求親屬會議酌給遺產
白話文:養死者的人可以要求分死者遺產
民法 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死者)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死者生前有持續扶養之人:例如小三),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白話文:死者生前一直扶養(包養)的人,在死者死後,可以要求分遺產,但要親屬會議同意給才會給遺產(被養的人,通常要達到無自力能力才有可能拿到錢)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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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98977
(D) 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
係,酌給遺產。
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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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6783
下列關於繼承效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C
(A)繼承開始時,係指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時→X,
被繼承人死亡
(B)繼承人有
2
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分別各有二分之一之權利→X,
不一定需依民法規定
(C)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O
(D)持續扶養被繼承人者,於繼承開始後,得請求親屬會議酌給遺產→X,
應由。如私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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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2734
(A)民法 第1147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題目說的繼承權回復請求權則是民法 第1146條
I 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
II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II 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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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0839
持續扶養"被繼承人"與繼續"扶養之人"是指涉不同者,所以當然為錯。
可參考下列:
http://giant-group.com.tw/law-detail-4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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