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向乙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喪妻後,於其獨子丙結婚時贈與現金 200 萬元。半年後,
甲因故去世。甲死亡時,留有現金 6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拋棄繼承,避免 200 萬元視為其所得遺產
(B)乙得於除斥期間內,以訴撤銷甲對丙之贈與行為
(C)乙得主張丙之所得遺產為 800 萬元
(D)丙得抗辯超出 600 萬元部分,拒絕以自己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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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0), B(597), C(470), D(1847), E(0) #3150586
統計: A(700), B(597), C(470), D(1847), E(0) #3150586
詳解 (共 8 筆)
#5928720
法感:死後2年內之無償贈與或特種贈與(婚姻、分居、創業),債權人(銀行)為防詐害,可以於向法院聲請撤銷生前贈與。
本題,實際上銀行原握有債權為1000萬(能主張的部分為600萬+200萬),不能排除債務人有可能死前故意向銀行申請大量借款,然後無償贈與給其他人之詐害可能。
第 1148-1 條
本題,實際上銀行原握有債權為1000萬(能主張的部分為600萬+200萬),不能排除債務人有可能死前故意向銀行申請大量借款,然後無償贈與給其他人之詐害可能。
第 1148-1 條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2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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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1032
甲向乙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甲喪妻後,於其獨子丙結婚時贈與現金 200 萬元。半年後, 甲因故去世。甲死亡時,留有現金 600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丙得拋棄繼承,避免 200 萬元視為其所得遺產
(B) 乙得於除斥期間內,以訴撤銷甲對丙之贈與行為
(C) 乙得主張丙之所得遺產為 800 萬元
(D) 丙得抗辯超出 600 萬元部分,拒絕以自己財產清償(可參考下面考古題的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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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遺產:600W+200W(結婚贈與屬民法1173的特種贈與,要加回遺產中)=800W
所以D要改為丙得抗辯超出 800 萬元部分,拒絕以自己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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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9年 - 109 交通事業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事務管理:法學大意#86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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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遺產:600W+200W(結婚贈與屬民法1173的特種贈與,要加回遺產中)=800W
所以D要改為丙得抗辯超出 800 萬元部分,拒絕以自己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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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甲因其子乙結婚,贈與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翌日,甲死亡。甲留下 800 萬元財產,但尚有對丙1,000 萬元債務未清償。乙及丁均為甲之繼承人,就遺產債務應如何處理?
(A) 丙對乙丁有 1,000 萬元債權,且乙丁對丙負 1,000 萬元清償責任
(B) 乙丁得主張對丙之清償責任,僅以因繼承所得 800 萬元為限
(C) 丙對甲雖有 1,000 萬元債權,對乙丁僅得請求清償 800 萬元
(D) 丁得對丙主張,僅按應繼分比例清償丙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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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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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467
(D) 丙得抗辯超出 800 萬元部分,拒絕以自己財產清償
一般贈與(不含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繼承開始前2年內之贈與,應計入所得遺產,繼承開始前2年以上之贈與,不計入所得遺產
特殊贈與(結婚、分居、營業之贈與)、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債務→繼承開始前之贈與或債務,不論繼承開始前時間長短,皆應計入所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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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1100
請問摩友們,選項A為什麼對呢?可以從民法哪個法條推知呢?還請不吝指點,謝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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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7303
不知道A選項這樣理解對不對:
如果要分財產才要歸扣
還債就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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