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惟遲至 22 年後始請求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拒絕移轉該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於甲
(B)如果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乙得以其不知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土地
(C)甲依買賣契約得請求乙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20 年
(D)如果乙明知時效完成而承認債務,其後即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於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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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2), B(227), C(526), D(1989), E(0) #2796657

詳解 (共 10 筆)

#5208350
(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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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7293
31.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惟遲至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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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7579
(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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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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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809
消滅時效之期間★★(一)一般消滅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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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5882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消滅時效之敘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以單方行為承認該債務者,即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由,而拒絕履行該債務
B時效期間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
C請求權於時效完成後,請求權歸於消滅
D時效完成後,因時效受利益之人得拋棄時效之利益(V)

我以為我眼花,之前題目寫A錯,這題又變對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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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4135


31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惟遲至 22 年後始請求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拒絕移轉該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於甲→╳(B)如果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乙得以其不知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土地→╳(C)甲依買賣契約得請求乙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20 年→╳(D)如果乙明知時效完成而承認債務,其後即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於甲→○

擬答:
本題主要考為消滅時效與時效有無中斷之是由
KEY:
1.
因為買賣契約所生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多少,依據民法125、126、127條,不屬於民法126、127條所列事項,所以就是民法125條所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故,土地之不動產因買賣契約依據民法348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

2.
消滅時效中斷之是由規定於民法第129條第1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3.
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我國民法採取「抗辯權發生」原則,時效經過只會發生「抗辯權」來阻止權利人行使權利,而不是當然使權利發生消滅的制度
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同條第2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拒絕移轉該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於甲。→╳
民法第144條第1項採取抗辯權發生原則,所以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可以阻止權利人行使權利,其原本之債權不當然消滅,權利仍然存在。

所以「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屬錯誤之陳述。

(B)如果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乙得以其不知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土地。→╳民法第144條第2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C)甲依買賣契約得請求乙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20 年。→╳
依據民法第125、126、127條規定,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D)如果乙明知時效完成而承認債務,其後即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於甲。→○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二、承認。」,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重新起算時效,所以不得以時效完成(22年的時點承認,就會馬上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為由拒絕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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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562

31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惟遲至 22 年後始請求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拒絕移轉該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於甲→╳(B)如果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乙得以其不知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土地→╳(C)甲依買賣契約得請求乙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20 年→╳(D)如果乙明知時效完成而承認債務,其後即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於甲→○
 
擬答:
本題主要考為消滅時效與時效有無中斷之是由
KEY:
1.
因為買賣契約所生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多少,依據民法125、126、127條,不屬於民法126、127條所列事項,所以就是民法125條所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故,土地之不動產因買賣契約依據民法348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
 
2.
消滅時效中斷之是由規定於民法第129條第1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3.
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我國民法採取「抗辯權發生」原則,時效經過只會發生「抗辯權」來阻止權利人行使權利,而不是當然使權利發生消滅的制度。
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同條第2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拒絕移轉該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於甲。→╳
民法第144條第1項採取抗辯權發生原則,所以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可以阻止權利人行使權利,其原本之債權不當然消滅,權利仍然存在。
 
所以「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屬錯誤之陳述。
 
(B)如果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乙得以其不知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土地。→╳民法第144條第2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C)甲依買賣契約得請求乙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20 年。→╳
依據民法第125、126、127條規定,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D)如果乙明知時效完成而承認債務,其後即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於甲。→○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二、承認。」,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重新起算時效,所以不得以時效完成(22年的時點承認,就會馬上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為由拒絕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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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579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如明知其債務已罹於時效,而仍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時,固可認其已拋棄時效利益(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判決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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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7161

31 甲向乙購買一筆土地,惟遲至 22 年後始請求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自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拒絕移轉該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於甲→╳
(B)如果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乙得以其不知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土地→╳
(C)甲依買賣契約得請求乙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20 年→╳
(D)如果乙明知時效完成而承認債務,其後即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於甲→○

 

擬答:

本題主要考為消滅時效與時效有無中斷之是由

KEY:

1.

因為買賣契約所生不動產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多少,依據民法125、126、127條,不屬於民法126、127條所列事項,所以就是民法125條所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故,土地之不動產因買賣契約依據民法348條第1項「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其消滅時效為15年。

 

2.

消滅時效中斷之是由規定於民法第129條第1項「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二、承認。三、起訴。」

 

3.

消滅時效完成的效力,我國民法採取「抗辯權發生」原則,時效經過只會發生「抗辯權」來阻止權利人行使權利,而不是當然使權利發生消滅的制度。

民法第144條第1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同條第2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A)乙得以甲之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為由,拒絕移轉該土地之所有權登記於甲。→╳

民法第144條第1項採取抗辯權發生原則,所以時效完成,僅生抗辯權可以阻止權利人行使權利,其原本之債權不當然消滅,權利仍然存在。

 

所以「債權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屬錯誤之陳述。

 

(B)如果乙將該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乙得以其不知時效完成為理由,請求返還土地。→╳
民法第144條第2項「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

 

(C)甲依買賣契約得請求乙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為 20 年。→╳

依據民法第125、126、127條規定,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15年。


(D)如果乙明知時效完成而承認債務,其後即不得以時效完成為由,拒絕移轉所有權登記該土地於甲。→○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2款「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二、承認。」,會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重新起算時效,所以不得以時效完成(22年的時點承認,就會馬上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為由拒絕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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