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甲向乙購買 A 車,約定 1 月 1 日交車,但甲該日並未出面,致乙無法交付並移轉 A 車所有權,嗣後於 1 月 2 日因乙之輕過失致 A 車滅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契約因標的物滅失而無效
(B)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甲得解除契約
(D)甲仍有向乙給付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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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8), B(271), C(290), D(1575), E(0) #2821765

詳解 (共 9 筆)

#5260670
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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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0537
民法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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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463

甲該日並未出=>甲違約在先

若契約失效會損及乙權利因此契約仍有效
乙得向甲請求賠償

仍有向乙給付價金之義務(沒拿到東西也要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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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3690
嗣後客觀不能 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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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159
民法第 161 條 依習慣或依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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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7284
甲向乙購買 A 車,約定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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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9747
這題的正確答案是 (D) 甲仍有向乙給付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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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 債權人受領遲延:甲與乙約定1月1日交車,但甲未出面,導致乙無法完成交付及移轉所有權的義務。這在法律上屬於「債權人受領遲延」,即債權人甲未配合受領給付,使債務人乙無法履行債務。
  • 危險負擔之移轉:根據《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的危險,原則上應在交付前由出賣人承擔。然而,當買受人有受領遲延的情形時,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將在「受領遲延時」轉移由買受人承擔。
  • 出賣人輕過失:在債權人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對於標的物的保管義務會減輕。乙在1月2日因「輕過失」導致A車滅失,法律上視為不可歸責於乙的事由,因此滅失的風險仍由受領遲延的甲承擔。
  • 雙務契約價金之支付:在雙務契約中,若因可歸責於債權人的事由導致給付不能,債務人仍然可以向債權人請求對待給付(即價金)。由於A車滅失的風險已轉由甲承擔,甲仍有義務支付價金給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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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解析
  • (A) 該契約因標的物滅失而無效:不正確。契約在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時已成立,物之滅失僅影響履約,不必然使契約無效。此案例中,甲的受領遲延是造成後續問題的關鍵,契約本身並非自始無效。
  • (B) 甲得向乙請求損害賠償:不正確。甲為受領遲延者,且乙僅為輕過失,在法律上視為對乙不可歸責。因此,甲無法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 (C) 甲得解除契約:不正確。契約解除權通常發生在對方有可歸責的債務不履行情況。但此處問題起因於甲的受領遲延,且乙並無重大過失,甲無權解除契約。
  • (D) 甲仍有向乙給付價金之義務:正確。由於甲的受領遲延,A車滅失的風險已轉移至甲,而乙對A車滅失僅有輕過失,法律上不構成給付不能,因此甲仍須履行給付價金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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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4605

甲該日並未出=>甲違約在先若契約失效會損及乙權利因此契約仍有效乙得向甲請求賠償


且甲仍有向乙給付價金之義務(沒拿到東西也要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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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7331
債權人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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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2025 年現行《
中華民國民法》第 234 條至第 241 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是指債務人已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但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的情形。
以下為債權人受領遲延的要件與法律效果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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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構成要件
  1. 債務人已提出給付: 債務人必須依約定的時間、地點與方式確實提出(原則上須「現實提出」,若債權人預示不受領,則可僅為「言語提出」)。
  2. 需要債權人協力: 給付的完成需要債權人的收受(如:快遞送到門口,債權人須開門簽收)。
  3. 債權人未受領: 債權人拒絕受領或無法受領(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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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律效果(對債務人的保障)
當債權人受領遲延時,法律減輕債務人的責任並增加債權人的負擔:
  1. 責任減輕(民法第 237 條): 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其責任。若因「輕過失」導致給付物毀損,債務人不負責。
  2. 停止利息(民法第 238 條): 債務原本應支付的利息,自遲延起停止計算
  3. 孳息返還縮減(民法第 239 條): 債務人僅需返還「已收取」之孳息(如已收取的房租),不需賠償應收取而未收取的孳息。
  4. 請求增加費用(民法第 240 條): 債務人可要求債權人賠償因遲延而增加的費用(如:貨物的倉儲費、多跑一趟的運費)。
  5. 拋棄占有(民法第 241 條): 若給付標的物是土地或建築物,債務人可於通知債權人後,拋棄占有以減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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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債務消滅的方式
受領遲延並不代表債務自動消滅,債務人若想解除義務,可採取:
  • 提存: 依《提存法》將給付物交由法院提存所。
  • 拍賣: 若物不適於提存或易腐壞,得聲請拍賣並提存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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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常見誤解提醒
  • 債權人會被告嗎? 受領是債權人的「權利」而非「義務」,因此債務人原則上不能強制債權人領取,也不能請求因不領取而產生的損害賠償(除非契約另有特別約定),僅能主張上述責任減輕與費用追償。
  • 房屋買賣: 若買方(債權人)無故拒絕辦理過戶受領,賣方可依受領遲延規定,減輕房屋毀損滅失的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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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48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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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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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21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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