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典型的法律規範通常包括兩個要素: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下列那一條文並未同時包含此兩要素?
(A)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B)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C)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D)民法第 980 條:「男女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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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951), C(349), D(2053), E(0) #2796628
統計: A(98), B(951), C(349), D(2053), E(0) #2796628
詳解 (共 10 筆)
#5248340
就是A,+B,因此在最後D如果改成若未滿十八歲結婚,則需某某某同意才可以,就是有兩個要素都具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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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5175
也就是說
(D)之所以是答案
是因為,它並非“做或不做”某事,而是以年齡是否適齡為可不可以結婚的依據
而構成要件必須是自己或他人“做或不做”某事
所以(D)才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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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976
回樓上
法律效果的定義是:由於符合一定法律要件,而發生一定法律上的結果或效果。 所以并不是只有「處罰」才是法律效果。
而且(D)是缺少構成要件(沒有做出任何行爲),而不是缺少法律效果,因爲不得結婚是法律效果。
定義:
1.構成要件:規定了人類社會生活中抽象化的行為,希望人民做或不做的行為。
2.法律效果:由於符合一定法律要件,而發生一定法律上的結果或效果。 法律效果可直接間接造成法律關係之變化,並以權利之變更(發生、變更、消滅)表示。
(A)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構成要件: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法律效果:負損害賠償責任
(B) 民法第 425 條第 1 項:「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構成要件: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法律效果: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構成要件: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
法律效果: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C) 民法第 767 條:「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構成要件: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
法律效果:所有人得請求返還之
構成要件: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
法律效果:所有人得請求返還之
(D) 民法第 980 條:「男女未滿 18 歲者,不得結婚。」
構成要件:無(未滿 18 歲並不是一種行爲)
法律效果:不得結婚
構成要件:無(未滿 18 歲並不是一種行爲)
法律效果:不得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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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469
請問下(B)的法律效果是甚麼呢?
他違反了也沒有寫出懲罰阿
那跟別人回答中的
"這些一定的後果就是所謂的法律效果,代表著違反法律的人應受法律的處罰是什麼"
不就不一樣了嗎?
(B)選項中,即使出租人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哪邊有違反法律?
又出租人應該受到的法律處罰在哪邊?
這點我看不懂,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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