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與政府權力之垂直分立設計無關?
(A)住民自治
(B)中央與地方均權原則
(C)各地分設地方法院
(D)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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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6), B(349), C(1986), D(98), E(0) #2796632
統計: A(856), B(349), C(1986), D(98), E(0) #2796632
詳解 (共 9 筆)
#5225320
(C} 各地方分設法院
在我國則將行政權與立法權分權予地方,司法權則是中央所獨占的。許多人常會誤以為的各地方法院或地方法院檢察署(如臺北地方法院或臺北地院地檢署)是屬各地方政府管轄的;但實際上是分屬中央的司法院及法務部所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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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9668
(B)中央與地方均權原則
均權原則是依事務性質來劃分,具有全國一致性質者劃分為中央權限,而有因地制宜必要者,則歸地方權限
此部分憲法第111條也有提到,所以(B)和垂直分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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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37744
垂直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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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8579
各地方分設法院還是隸屬中央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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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4008
- 釋字第498號
其首長與民意代表均由自治區域內之人民依法選舉產生,分別綜理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事務,或行使地方立法機關之職權,
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間依法並有權責制衡之關係。中央政府或其他上級政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委辦事項,
依法僅得按事項之性質,為適法或適當與否之監督。地方自治團體在憲法及法律保障之範圍內,享有自主與獨立之地位,國家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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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3020
請問B不是均權嗎?為何有垂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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