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地方制度法,關於自治條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則需立法院通過,但自治條例為地方自治事項,僅須地方行政機關發布即可,無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
(B)自治條例係擁有自治權之地方自治團體所制定,適用之地域有其限制
(C)自治條例不能牴觸法律,否則無效
(D)若有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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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05), B(90), C(66), D(213), E(0) #2796631
統計: A(3005), B(90), C(66), D(213), E(0) #2796631
詳解 (共 7 筆)
#5617566
地方制度法 第 25 條→(A)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B)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特定地域)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D)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地方制度法 第 30 條→(C)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法規引用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4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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