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有子女乙,丙有子女丁,甲丙相識後結婚。乙對丙重大侮辱,丁持刀殺害乙未遂,甲得知後震驚下心臟病發死亡。甲之遺產由誰繼承?
(A)乙丙
(B)丙丁
(C)乙丙丁
(D)因無人承認繼承,歸屬國庫
統計: A(3587), B(210), C(1359), D(104), E(0) #2455772
詳解 (共 10 筆)
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甲)或應繼承人(乙)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但丁非甲之繼承人,因為甲未收養丁)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甲)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乙對繼承人丙侮辱不在此項範圍內)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我國民法第1145條關於喪失繼承權事由之規定,係按其事由之輕重分為
1.當然失權(該條第1項第1款係絕對的當然失權;第2款至第4款係相對的當然失權,如經被繼承人宥恕,則不失權)
2.表示失權(該條第1項第5款)。
前者於所定之事由發生時,繼承人當然喪失其繼承權;後者於所定之事由發生時,須經被繼承人以意思表示不得繼承,繼承人始喪失其繼承權。即依第5款事由,繼承權人喪失繼承權,必須被繼承人有意思
題目:甲有子女乙,丙有子女丁,甲丙相識後結婚。乙對丙重大侮辱,丁持刀殺害乙未遂,甲得知後震驚下心臟 病發死亡。甲之遺產由誰繼承?
答案:乙丙
丁非甲之繼承人,因為甲未收養丁
乙對繼承人丙侮辱,而非對甲侮辱
因為題目設定情況單純(沒提到的千萬不要自己腦補),考試時不要將自己陷入八點檔的劇情中...
甲死亡...
妻丙有當然繼承權
甲的子女乙有順位繼承權
所以選A,由乙丙繼承。
至於乙對丙重大侮辱,丁持刀殺害乙未遂.....是乙跟丁兩人的事,跟繼承無關。
回4F大大,1145要件之一,故意至於死OR雖未致死而受刑之宣告,照題目敘述,這是屬於未致死,但沒說刑之宣告,我想你的點在於此!我在猜,依照出題的人邏輯,他可能是覺得,要嘛致死,要嘛為致死且包含已受宣告(簡單講就是視為已宣告...那怕題目沒講....)
回7F大大,這也不是1、2天的事情了,習慣就好,這是出題人的正常發揮,沒事~沒事~,可能是覺得題目越長,越能展現命題水準吧~ヽ(●´∀`●)ノ
一堆廢話,直接寫甲掛了不就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