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甲喪偶有一子丙,乙喪偶有一子丁。甲、乙為兄弟。乙死亡時未留財產,丁年僅 10 歲,甲扶養丁。5 年後, 甲亦死亡。甲死亡時,留有財產,丁對甲之遺產得主張何種權利?
(A)繼承權
(B)遺贈交付請求權
(C)遺產酌給請求權
(D)遺產分割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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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205), C(2495), D(296), E(0) #2796664

詳解 (共 9 筆)

#5207096

民法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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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5960

民法1149條之立法目的係恐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生活無著,乃允其請求酌給遺產。 於酌給遺產時,除應審酌受被繼承人扶養之程度、受扶養人之年齡、身體狀況、生活情形、與被繼承人間之身分關係、遺產之狀況外,尚應審酌遺產酌給請求權人之財力、日常收入是否足以維持其日常生活。

 

除了被扶養人 尚有扶養被繼承人之扶養人

扶養人可能在長者臨終前代為支出了龐大的醫藥費,導致自己生活陷入困頓,長者的繼承人就應該經由親屬會議討論,依照扶養人的「扶養程度」,將一部分的遺產撥給扶養人,好讓他們可以維持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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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1777

遺產酌給請求權→被繼承人針對「非法定繼承人」為扶養者,被扶養者得主張繼承些許遺產(如同親生子女繼承遺產)
(C)甲為丁之伯伯(叔叔),丁對甲得主張遺產酌給請求權,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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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1752
繼承順序 1.          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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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943
是由召開親屬會議,討論酌給額度,應該是具有強制力的
我覺得是蠻衰的,自己的爸爸都替別人照顧小孩好幾年了,自己能拿到手的遺產還要強制分他,
還不氣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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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7450
民法 第 1149 條 被繼承人生前繼...
(共 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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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6345
個人好奇 也沒查到 所以提出來討論看看
這題的遺產酌給 可以不給嗎!??????會不會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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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0988
甲沒有配偶 只有一個兒子丙    乙沒...
(共 16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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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385

甲死亡後,其侄子丁對甲之遺產得主張何種權利。依我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丁並非甲之法定繼承人,亦無從主張遺贈或遺產分割,僅可能依民法第1149條之規定,以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身分,向繼承人請求酌給遺產。以下逐一分述各選項之理由。

一、選項(A)繼承權——錯誤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本件甲、乙為兄弟,甲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為其子丙(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甲之兄弟姊妹(即乙)已先於甲死亡,且丁係乙之子,為甲之「姪子」,與甲僅屬旁系血親,並非民法第1138條所列之任何順位繼承人,亦無代位繼承之適用(代位繼承僅限於第一順序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見民法第1140條),故丁對甲之遺產無繼承權。

二、選項(B)遺贈交付請求權——錯誤

遺贈係指遺囑人以遺囑無償贈與財產予受遺贈人之行為。本件事實中,甲並未以遺囑方式對丁為任何遺贈之表示,自無從主張遺贈交付請求權。

三、選項(C)遺產酌給請求權——正確

依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本件丁年僅10歲,乙死亡後由甲扶養5年,甲死亡時,丁確屬「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且年幼無法維持生活,應認得依本條向繼承人(即甲之子丙)請求酌給遺產,以貫徹「死後扶養」之立法目的

補充說明:實務上是否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必要?
早期實務見解曾認遺產酌給請求權人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要件,惟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3號民事判決明確指出,民法第1149條並未以無謀生能力或不能維持生活為限,此項限制係增加法條所無之要件,有違法律保留原則。然若請求權人確有生活需要,則更能彰顯本條之規範目的。

四、選項(D)遺產分割請求權——錯誤

遺產分割請求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係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丁非甲之繼承人,自無從主張遺產分割請求權。

綜上所述

丁對甲之遺產得主張之權利為遺產酌給請求權,其法律依據為民法第1149條。丁須先向親屬會議請求酌給遺產,如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拒絕決議,或對決議不服,始得向法院起訴請求酌給

答案:(C)

附:遺產酌給請求權行使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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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 說明
請求權人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
本件適用 丁由甲扶養5年,符合「繼續扶養」
程序 先向親屬會議請求,不服再訴請法院
法律效果 由親屬會議或法院酌給適當遺產
消滅時效 實務上準用民法第1146條第2項:自知悉時起2年、自繼承開始起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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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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