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甲有二子乙、丙。下列何種行為,即使甲事後原諒乙,乙仍喪失繼承權?
(A)乙竄改甲遺囑上的遺產分配數額
(B)乙脅迫甲作成有利於自己的遺囑
(C)乙模仿甲的筆跡作成有利於自己的假遺囑
(D)乙故意殺害丙未遂,受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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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74), C(140), D(3186), E(0) #3115904
統計: A(49), B(274), C(140), D(3186), E(0) #3115904
詳解 (共 7 筆)
#5846693
參考資料來源:中央法規資料庫
民法§1145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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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692
乙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丙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喪失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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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5620
民法第1145條 喪失繼承權要件: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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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線標示處表示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前提是不威脅到被繼承人的生命權以及身體,仍保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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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8945
當然失權:唯有造成他人「傷害、死亡」。
表示失權:至於其他像是「妨害遺囑」的行為,則需要看長輩(被繼承人)的意願要不要原諒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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