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關於刑法第 23 條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可為保護較低階之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之生命法益
(B)防衛之行為必須針對侵害者
(C)防衛行為必須是適合於排除侵害之行為
(D)為防衛行為時,主觀上必須具有防衛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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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3), B(389), C(223), D(538), E(0) #3115911
統計: A(2193), B(389), C(223), D(538), E(0) #3115911
詳解 (共 9 筆)
#5886014
正當防衛原則上是不考慮這問題的,除非法益相差過於懸殊,例如:
有人要性侵你,為了保護自己而持木棍反擊因而打死人,這在實務上是沒什麼問題的。
如果是有人要搶你的口香糖,為了保護口香糖持木棍反擊因而打死人,這在實務上不能阻卻罪責,還是有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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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2008
緊急避難才須衡量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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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698
(A) 不可為保護較低階之身體法益,而侵害較高階之生命法益→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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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3053
答案:(A) 錯誤。
理由(對應刑法第 23 條「不罰/過當得減免」的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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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23 條的核心限制在於:防衛行為要能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且未逾越必要程度;若「防衛行為過當」,才進入「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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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把它講成絕對的『法益高低階禁止』不對:通說指出,正當防衛原則上無須先做「利益衡量/法益優越」(那比較像緊急避難的典型思考),而是看手段的有效性、必要性與是否過當;頂多在「顯然失衡/社會倫理限制」這類例外情形,才會把失衡拿來否定正當性或評價為過當。
其餘選項為正確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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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防衛是對「侵害者/不法侵害」所為;若把損害轉嫁到無關第三人,通常就不是正當防衛(而會往其他規範如緊急避難等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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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防衛手段須具備適合性/有效性並符合必要性,也就是客觀上要能用來排除侵害,且不逾越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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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條文明示「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實務與通說也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要有防衛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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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4587
實務認為在判斷正當防衛的要件時,原則上毋須考量利益衡量的問題: 1、通說:防衛⾏為所侵害之法益與所欲保護之法益之間,無需進⾏利益衡量,亦即防衛⾏為對於不法侵害者所造成法益損害,與防衛⾏為所欲保護的法益之間,無須考慮衡平關係。 2、實務:在正當防衛,被侵害法益之價值不必相等,或輕於因防衛⽽受害之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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