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公務員?
(A)驗證大陸地區製作文書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人員
(B)評審大學教師升等的私立大學教授
(C)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立法院約聘人員
(D)受地方檢察署以契約委託執行採尿業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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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7), B(793), C(170), D(2013), E(0) #3115917

詳解 (共 7 筆)

#5859177
依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此刑法上的公務員可分三類:「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其分別為身分上的公務員、依法律授權的公務員、受委託之公務員。
接下來回到選項
(A) 驗證大陸地區製作文書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人員
(海峽交流基金會在處理兩岸文書驗證程序時,其法律地位是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因此該單位人員自然屬於上述所言之「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的受委託之公務員,因此屬於刑法上公務員。)
(B) 評審大學教師升等的私立大學教授
(在釋字462號解釋文有明言:「各大學校、院、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關於教師升等評審之權限,係屬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其對教師升等通過與否之決定,與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對教師升等資格所為之最後審定,於教師之資格等身分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均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由此可知,評審大學教師的升等權限係屬於法律在特定範圍內授予公權力行使的情況,因此行使此公權力的教授自然係屬於「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依法律授權公務員)
(C) 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立法院約聘人員
(依提示,該立法院約聘人員係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即是「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依法律授權公務員)
(D) 受地方檢察署以契約委託執行採尿業務之人員
(依提示,雖然是由地方檢察署委託執行採尿的業務人員,但其係依「契約委託」,並非「依法令委託」的情況,因此自不屬於「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之受委託之公務員,亦不屬於其餘兩者,因此非刑法上公務員人員。)

故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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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4330
公務員分三類1.身分公務員=機關內+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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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3832

(D) 受地方檢察署以契約委託執行採尿業務之人員→專家參與,非行政委託(非委託公務員),採尿所做出來的報告僅作為參考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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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6607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刑法第 10 條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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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4051
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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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9334


D選項是105初等的考古題 採尿人員只是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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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0342
  刑法第10條第二項 (D) 受地方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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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539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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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0 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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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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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 10 條2.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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