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所明定之阻卻違法事由?
(A)為避免他人隱私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B)依法令之行為
(C)業務上之正當行為
(D)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他人權利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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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47), B(132), C(258), D(212), E(0) #3115914
統計: A(2647), B(132), C(258), D(212), E(0) #3115914
詳解 (共 6 筆)
#5846608
參考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定阻卻違法事由包含:
依法令的行為
公務員不明知違法而遵守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
業務上正當行為
正當防衛
緊急避難
刑法§21 (依法令之行為、尊守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的行為)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刑法§22 (業務上正當行為)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刑法§23 (正當防衛)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24(緊急避難)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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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702
(A) 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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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6518
(A) 為避免他人隱私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隱私不在刑法第24條(緊急避難)的規定內
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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