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下列有關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何者不得經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其繼承權?
(A)繼承開始前,將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放至金爐中燒燬
(B)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但應繼承人未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C)以武力脅迫方式,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D)以惡意詐騙的方式,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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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9), B(5018), C(373), D(180), E(0) #1806796
統計: A(559), B(5018), C(373), D(180), E(0) #1806796
詳解 (共 7 筆)
#2874720
民法 第 114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B)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C)...經宥恕可回復其繼承權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D)...經宥恕可回復其繼承權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A)...經宥恕可回復其繼承權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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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080
可以被原諒的是跟遺囑相關的事情,也就是繼承權不一定會喪失。
無法原諒的是想致人於死,以及虐待侮辱被繼承人,繼承權絕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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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022
(一)絕對失權
此種失權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即為絕對失權:「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此款分別有四種情事: 1、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都喪失繼承權。
2、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關於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既包括法定繼承人殺害遺囑繼承人的情形,也包括遺囑繼承人殺害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人繼承人殺害第二順序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殺害第一順序繼承人。l3、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4、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惟適用此款有兩個需要注意的地方,第一是須有致死之「故意」,如是出於過失則非喪失繼承權之原因;第二是須已受刑之宣告,此是指科刑之判決已經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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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529
選擇最嚴重的情事,最無法宥恕,殺人、重大虐待汙辱,都是罪不可赦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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