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刑事訴訟法,關於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其一人遲誤告訴期間者,其效力及於他人
(B)非告訴乃論之罪不得告訴
(C)告訴人在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D)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欲提出告訴,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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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4), B(336), C(906), D(3964), E(0) #1806802
統計: A(324), B(336), C(906), D(3964), E(0) #1806802
詳解 (共 10 筆)
#2861444
刑事訴訟法 第237條
(D)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為之。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A)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刑事訴訟法 第238條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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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2758
(A)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時,其一人遲誤告訴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B)非告訴乃論之罪得告訴
(C)告訴人在第ㄧ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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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5782
(筆記)
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是訴訟程序的不同,公訴不等於非告訴乃論,自訴不等於告訴乃論;所以「公訴罪」與「自訴罪」是錯誤用語,「告訴乃論之罪」與「非告訴乃論之罪」才是正確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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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402
破題:補充法感
民訴:基於當事人進行原則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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