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甲欲殺乙,誤認丙為乙而殺之,丙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此等情形,學理上稱之為打擊錯誤
(B)甲對丙的死亡結果僅成立刑法第 276 條第 1 項之過失致死罪
(C)此等情形,學理上稱之為不等價的客體錯誤
(D)甲對丙的死亡結果成立刑法第 271 條第 1 項之殺人既遂罪
統計: A(682), B(497), C(378), D(4065), E(0) #1806806
詳解 (共 10 筆)
一、客體錯誤
1.等價的客體錯誤 認錯人
主觀上:故意 客觀上:殺死人 =>成立殺人既遂
2.不等價的客體錯誤=>只能成立過失 eg以為稻草人是人(過失不成立毀損罪)
二、打擊錯誤
eg甲欲殺乙,持槍射擊,但技術不好射中了在旁邊的丙,造成丙死亡
對於乙 主觀上:故意 客觀上:未遂 =>殺人未遂
對於丙 主觀上:過失 客觀上:既遂=>過失殺人
=>想像競合 從一重罪=>甲成立過失殺人
To 費歐娜:
等價 → 人 vs. 人 ex: 欲殺A,錯認B為A而殺之 (AB皆為人,等價)
不等價 → 人 vs. 物 ex: 欲獵鹿,錯認蹲著的路人甲為鹿而獵之 (人vs.物,不等價)
回樓上:
刑法 第25條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A)案發當時乙不在家中臥房,沒有生命危險,甲不構成犯罪
(B)甲應負故意殺人未遂
(C)甲應負過失殺人罪
(D)甲應負重傷害未遂罪
打擊錯誤->打錯人
客體錯誤->認錯人
(A) 客體錯誤
(B) 題目要改成->欲殺乙 誤中丙(打擊錯誤、射歪了)
或可理解成等價錯誤不阻卻故意(不成立過失)
(C) 等價
一、客體錯誤
此為行為人所用之方法有錯誤,以致發生所未希望之結果。亦即因行為人之行為實行失誤,致客觀所發生者與主觀所預其者非屬同一客體。法律效果上,通說及實務見解採所謂之「具體符合說」,於行為人主觀上認識之事實,與客觀上發生之事實,必須具體完全一致,始得認為符合而成立故意犯罪;反之,縱然屬於同一法定事實,若非具體完全一致,亦不能認為符合(即有錯誤),而可阻卻故意罪責。例:甲正舉槍殺乙瞬間,丙剛巧從乙身前經過,致被子彈擊斃。實務及通說依具體符合說,認其行為結果並不符合而有錯誤,故甲對乙(目的客體)應負殺人未遂罪,對丙(失誤客體)祉負過失致死罪責,因係一行為,再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故意殺人未遂罪處斷。
自己看吧@@ 殺人未遂刑期較重 吸收跟有沒有死亡沒關係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003
最佳解是不是寫錯了
甲所成立之殺人未遂罪及過失致死罪,屬於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構成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論以殺人未遂罪(參見刑法第5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