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甲到風化場所一擲千金,將薪水 7 萬元花費殆盡,乃向其配偶謊稱在路上被搶,同時向警察機關報案且製作筆錄,甲構成下列何罪?
(A)刑法第 171 條第 1 項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B)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誣告罪
(C)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D)刑法第 211 條偽造公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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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67), B(303), C(991), D(100), E(0) #1868946
統計: A(3967), B(303), C(991), D(100), E(0) #1868946
詳解 (共 10 筆)
#3057064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警察人員製作筆錄時,其目的係在記載詢問之過程及內容,製作筆錄之員警,縱令認知受詢人之供述內容與真正之事實不符,仍有按其供述予之記錄之義務,因所記載者為受詢人之供述,不生登載不實之問題,是以本案尚不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上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須一經他人聲明或 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並依其所為之聲明或申請予以登載,而屬不實之事項者,始足構成,若其所為聲明或申報,公務員尚須為實質之審查,以判斷其真實與否,始得為一定記載者,即非本罪所稱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高法院73年臺上字第1710號判例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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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1463
刑法第171條規定:「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思是說,行為人雖然沒有指名道姓說誰做了這個犯罪的事,但還是指出了一個虛構的犯罪事實,讓刑事訴追機關開始毫無意義的刑事訴追工作,因而妨害國家司法權的行使,因此法律規定這樣的行為必須處罰,一般稱為「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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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2405
從題目敘述「向警察機關報案且 製作筆錄」來看,應該也符合"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但答案仍然只有選A的原因是因為從一重處斷,所以C被A給吸收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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