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私刻 A 之印章用以偽造 A 之支票,並持此偽造支票前往領款,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最後應如何論罪?
(A)偽造印章、印文罪
(B)偽造有價證券罪
(C)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D)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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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2877), C(2246), D(151), E(0) #1868944
統計: A(389), B(2877), C(2246), D(151), E(0) #1868944
詳解 (共 10 筆)
#3117630
有價證券:偽、變造 吸收 行使
文書:行使 吸收 偽、變造
338
4
#3472180
偽造貨幣 大於 行使偽造貨幣
偽造有價證券 大於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行使偽造文書 大於 偽造文書
盜用印章 不等於盜用印文
但是盜用印章會吸收掉盜用印文 只論盜用印章
先期約後收賄 只論收賄罪
177
0
#3096500
TO:小銀
法條競合:
例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則為吸收作用而形成,亦即甲罪含有乙罪之成分,形成乙罪構成要件,即為事實之一部或當然之結果者,則乙罪為甲罪所吸收,不另成立乙罪之情形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較輕)所以被 偽造有價證券罪(較重)所吸收
144
0
#3111054
刑20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217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偽造有價證券>行使>私刻章
有錯請糾正
59
0
#3057050

46
2
#3114565
行使有價證卷罪 無期待可能性
故較偽造有價證卷罪為輕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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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732
(A)偽造印章、印文罪(X)
(B)偽造有價證券罪(O;支票為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罪較重,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補充:行使偽造文書罪吸收偽造文書罪。偽造有價,行使文書)
(C)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X;甲為一行為之接續犯,祗能判一罪,依想像競合以較重罪名處罰之)
(D)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X)
(B)偽造有價證券罪(O;支票為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罪較重,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補充:行使偽造文書罪吸收偽造文書罪。偽造有價,行使文書)
(C)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X;甲為一行為之接續犯,祗能判一罪,依想像競合以較重罪名處罰之)
(D)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X)
刑法 第 201 條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補充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字號:70 年台上字第 2898 號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被告於竊取第一張空白支票後,非但已予偽造,並經持以行使,其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業已完成,嗣因李某發覺支票印鑑模糊,交還被告予以撕毀丟棄,於一星期後,又再竊取第二張空白支票,另行偽造行使,應已侵害兩個社會法益,自屬兩個單一之犯罪,兩者之間,殊無接續關係之可言。原判決就此兩個單一之犯罪,依接續關係,論以一罪,其法律見解,自屬可議。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被告於竊取第一張空白支票後,非但已予偽造,並經持以行使,其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業已完成,嗣因李某發覺支票印鑑模糊,交還被告予以撕毀丟棄,於一星期後,又再竊取第二張空白支票,另行偽造行使,應已侵害兩個社會法益,自屬兩個單一之犯罪,兩者之間,殊無接續關係之可言。原判決就此兩個單一之犯罪,依接續關係,論以一罪,其法律見解,自屬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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