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甲私刻 A 之印章用以偽造 A 之支票,並持此偽造支票前往領款,依實務見解,甲之行為最後應如何論罪?
(A)偽造印章、印文罪
(B)偽造有價證券罪
(C)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
(D)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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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9), B(2877), C(2246), D(151), E(0) #1868944

詳解 (共 10 筆)

#3117630

有價證券:偽、變造 吸收 行使

文書:行使 吸收 偽、變造

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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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2180

偽造貨幣 大於 行使偽造貨幣

偽造有價證券 大於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行使偽造文書 大於 偽造文書

盜用印章 不等於盜用印文

但是盜用印章會吸收掉盜用印文  只論盜用印章

先期約後收賄 只論收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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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500

TO:小銀

法條競合:

例如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則為吸收作用而形成,亦即甲罪含有乙罪之成分,形成乙罪構成要件,即為事實之一部或當然之結果者,則乙罪為甲罪所吸收,不另成立乙罪之情形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較輕)所以被 偽造有價證券罪(較重)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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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054

刑201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217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偽造有價證券>行使>私刻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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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2716
偽造有價證券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 (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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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050

5bdbf652d3bdb.jpg#s-57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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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4565

行使有價證卷罪   無期待可能性

故較偽造有價證卷罪為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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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91034
貨幣、有價證券:偽造>行使  (偽造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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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6951
此題在考實務上經典的重罪吸收輕罪理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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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2732
(A)偽造印章、印文罪(X)
(B)偽造有價證券罪(O;支票為有價證券,偽造有價證券罪較重,吸收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補充:行使偽造文書罪吸收偽造文書罪。偽造有價,行使文書)
(C)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X;甲為一行為之接續犯,祗能判一罪,依想像競合以較重罪名處罰之)
(D)交付偽造有價證券罪(X)

刑法 第 201 條 (有價證券之偽造變造與行使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補充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213 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216 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裁判字號:70 年台上字第 2898 號
裁判日期:民國 70 年 06 月 19 日
要旨: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被告於竊取第一張空白支票後,非但已予偽造,並經持以行使,其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業已完成,嗣因李某發覺支票印鑑模糊,交還被告予以撕毀丟棄,於一星期後,又再竊取第二張空白支票,另行偽造行使,應已侵害兩個社會法益,自屬兩個單一之犯罪,兩者之間,殊無接續關係之可言。原判決就此兩個單一之犯罪,依接續關係,論以一罪,其法律見解,自屬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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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06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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