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2 條公務員收賄罪所處罰的行為?
(A)要求賄賂
(B)期約賄賂
(C)轉讓賄賂
(D)收受賄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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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6), B(414), C(4879), D(69), E(0) #1806811
統計: A(306), B(414), C(4879), D(69), E(0) #1806811
詳解 (共 9 筆)
#2982645
第122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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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7996
收賄罪-要期收
行賄罪-行期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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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1537
第 122 條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四百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
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
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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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9633
違背職務行賄罪中所稱的「交付」,是指行賄者將賄賂或不正利益給與受賄者而言。用的方法是直接交付或間接交付都非所問。行賄罪除了交付的行為以外,還有「行求」與「期約」兩種犯罪態樣;所謂行求,是指行賄的人主動向公務人員表明要致送賄賂,有這種表示,犯罪就告完成。行求對象的公務人員是否接受賄賂則不是犯罪的要件。期約是指行賄的人與受賄的公務人員已經講好條件,只待約定的時間到來便要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只要雙方意思已經一致,犯罪即告成立。行求、期約與交付都是行賄的階段行為,階段中只要有一個行為完成,就成立了行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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